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的企业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履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无法投标、贷款、甚至法定代表人寸步难行。如今,债务早已清偿完毕,但“失信”的标签却如影随形,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如何才能尽快“洗白”信用,重回市场?答案就是——申请信用修复。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企业通过信用修复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三策——“信用修复”的重生之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6日发布的**“信用修复助融资破僵局”典型案例**(福建安溪法院案),正是这一策略的完美体现。
案情简述:
某建筑公司因拖欠5800万元工程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公司虽有优质项目和还款意愿,但因“失信”身份,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以盘活资产,陷入恶性循环。
关键转机:
在李荣维律师类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该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一次性付清了全部5800万元欠款。付款当日,公司立即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履行证明。
法院行动:
安溪法院秉持“放水养鱼”理念,当天审查、当天合议、当天作出决定,依法将该公司的失信信息予以屏蔽,并解除了对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圆满结局:
凭借法院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该公司迅速与银行对接,成功获批数千万元贷款,不仅保住了企业,也稳定了数百名员工的就业岗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个由最高法发布的权威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三策——“信用修复” 的精髓:失信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一旦失信主体纠正错误、履行义务,法律为其提供了高效便捷的信用重塑通道!
核心条件:
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或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并得到法院认可。
主动申请: 信用修复不会自动发生,必须由被执行人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主要措施:
将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上的失信信息予以屏蔽,不再对外公示;
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的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官方背书: 法院可应企业需求,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作为其向金融机构、招标单位等证明自身信用已恢复的权威文件。
顶层设计: 国务院办公厅已于2025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也出台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旨在构建统一、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体系。
司法响应: 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响应,纷纷出台实施细则(如定州、洛阳等地),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积极履约: 首要任务是尽最大努力履行债务或达成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
收集凭证: 保留好所有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回单、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出具的结清证明等。
及时申请: 在履行完毕后,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切勿拖延。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它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债权人利益,又为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重返市场的宝贵机会。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信用修复”是企业在经历债务危机后,实现轻装上阵、再创辉煌的关键一步。当您已用实际行动弥补了过错,请务必拿起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为自己和企业赢回宝贵的信用!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强制执行、企业信用修复与营商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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