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在法庭上,被告的角色并非只能被动防守。当您发现原告不仅没理,反而欠您钱或有错在先时,法律赋予您一项强大的反击武器——反诉。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成功提起反诉,最终与本诉抵消、实现双赢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九策——“善用反诉”的攻防之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02民初XXXX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展示了反诉的精妙运用。
案情简述:
原告A公司起诉被告B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设备尾款80万元。
被告破局:
B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并未仅仅答辩称“没钱”,而是委托李荣维律师分析案情。律师发现,A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B公司生产线多次停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于是,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
赔偿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120万元;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反诉,并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经审理查明,A公司的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有权拒付部分货款。最终,法院判决:
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格部分的货款30万元;
A公司向B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
两项相抵后,A公司还需向B公司支付20万元。
B公司不仅成功抗辩,还通过反诉实现了净收益。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九策——“善用反诉” 的精髓:化守为攻,一揽子解决。反诉的价值远不止于抵消债务:
优势: 将两个相互关联的纠纷合并到一个案件中审理,避免了另行起诉的麻烦,节省了时间、精力和诉讼费。
适用: 本诉与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如本案的同一份买卖合同)。
优势: 提起反诉后,原告会面临败诉风险,心理压力大增,更愿意坐下来协商和解。
策略: 反诉金额的设定可以作为一种谈判策略,为最终达成有利的和解方案创造条件。
优势: 如果仅进行抗辩,即使胜诉,也只是不给对方钱。但通过反诉获得胜诉判决,您就拥有了一个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
保障: 确保了您的损失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弥补。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通常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二者需基于同一合同、同一侵权行为或其他紧密相关的事实。不能是完全无关的另一件事。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反诉只能向正在审理原告起诉的同一个法院提出。
需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反诉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诉,需要预交诉讼费。
反诉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让诉讼从单向的“追讨”变为双向的“清算”。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反诉”是成熟诉讼策略的标志。当您作为被告,发现原告自身也存在问题时,请不要犹豫,果断拿起反诉这一利器。这不仅能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更能将一场被动的防御战,转变为一场主动的博弈,最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反诉策略与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