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打官司时,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局外人”,怎么办?让他另案起诉?那可能导致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此时,法律提供了一个高效解决方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而一次性获赔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四十策——“善用第三人制度”的智慧。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都运用了这一制度。例如,(2023)云0103民初XXXX号 判决书就是一个典型。
案情简述:
原告王某被被告李某驾驶的汽车撞伤,交警认定李某全责。王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
关键操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李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赔付。
于是,法院依职权通知该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圆满结局:
庭审中,各方对事实无争议。法院最终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14.8万元;
被告李某仅需承担少量诉讼费和非保险范围内的费用。
王某无需再另行起诉保险公司,一次性、高效地拿到了全部赔偿。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四十策——“善用第三人制度” 的精髓:一案解多纷,避免讼累。第三人主要分为两类:
定位: 他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权利。
例子: 甲起诉乙要求返还房屋,丙出来说这房子其实是他的,并拿出房产证。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动: 他可以主动提起诉讼,加入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定位: 他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例子: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其赔付义务)。
产品质量纠纷中的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被诉后,可申请追加生产商为第三人)。
劳务派遣纠纷中的用工单位。
行动: 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一次性解决纠纷: 避免就同一事实反复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
防止矛盾判决: 确保所有相关方的责任在一个程序中厘清,判决结果统一。
保障第三人权益: 让利害关系人有机会参与到与其利益相关的诉讼中,发表意见。
审视案件关联方: 在准备诉讼或应诉时,思考一下:“这个案子的判决,会不会让其他人要承担责任或获得利益?”
主动申请追加: 如果您是原告或被告,发现存在这样的“第三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作为第三人如何应对: 如果您收到法院通知,成为案件的第三人,务必重视!即使您没有独立的诉求,也应积极应诉,陈述事实,以免在缺席的情况下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不是一场封闭的二人对决,而是一个开放的纠纷解决平台。李荣维律师始终认为,“善用第三人制度”是实现纠纷彻底、高效化解的关键一环。它确保了所有与案件结果休戚相关的主体都能在同一时空下表达诉求、厘清责任,最终达成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稳定的解决方案。下次遇到复杂纠纷时,不妨想一想:是否还有“第三人”应该坐在法庭上?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与纠纷一体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