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我在昆明起诉了对方,但刚立案我就把户口迁到了成都,这个案子会不会被移送到成都去?”这是许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生活变动而产生的担忧。其实,大可不必!法律有一项重要原则——“管辖恒定”,能确保您的诉讼程序稳定进行。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被告在诉讼中变更住所地而引发争议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七策——“善用管辖恒定原则”的定心丸作用。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民辖终XX号 裁定书清晰地阐释了这一原则。
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住所地昆明)因借款纠纷,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起诉时住所地也在昆明五华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诉讼中的变故:
案件进入一审审理阶段后,李某为规避诉讼,将其户籍和经常居住地迁至昆明市官渡区,并据此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官渡区法院审理。
法院裁定:
昆明中院在二审裁定中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本案在起诉时,被告李某的住所地在五华区,五华区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其在诉讼中变更住所地的行为,不影响五华区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此,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七策——“善用管辖恒定原则” 的精髓:以起诉时为准,定分止争。该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规则: 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一旦法院合法受理,即使诉讼中被告搬家、合同履行地客观变化等,原法院仍保有管辖权。
目的: 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变更住所地等方式“拉管辖”或“躲管辖”,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与效率。
本案应用: 李某的搬家行为发生在起诉之后,故不能动摇五华区法院的管辖权。
规则: 起诉时诉讼标的额符合某级法院管辖标准的,即使诉讼中因增加/减少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变化,原则上原法院仍应管辖。
例外: 如果标的额变化巨大,超出了原法院的法定管辖上限,为保障审判质量,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移送。
策略提示(对原告) 起诉时应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金额,避免因后续大幅增加而导致案件被移送至更高级别法院,增加诉讼成本。
原告放心起诉: 只要您在起诉时选择了正确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后续无论您或被告的住址如何变化,案子都会在原法院审到底,无需担心程序被打断。
被告勿存侥幸: 在被起诉后再搬家,企图将案件“转移”到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是徒劳的。法院会依据“管辖恒定”原则驳回此类请求。
善用此原则反击: 如果对方在诉讼中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您可以直接援引《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请求法院驳回其无理要求。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程序稳定运行的基石。它像一颗定心丸,让当事人免于因诉讼过程中的正常生活变动而陷入程序困扰。李荣维律师提醒您,深刻理解并善用这一原则,不仅能有效维护自身诉讼权益,更能识破对方可能的程序干扰策略,确保您的案件在既定的轨道上高效、公正地走向终点。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与程序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