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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详解:起诉后搬家了?别慌!“管辖恒定”原则让案子不用重来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我在昆明起诉了对方,但刚立案我就把户口迁到了成都,这个案子会不会被移送到成都去?”这是许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生活变动而产生的担忧。其实,大可不必!法律有一项重要原则——“管辖恒定”,能确保您的诉讼程序稳定进行。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被告在诉讼中变更住所地而引发争议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七策——“善用管辖恒定原则”的定心丸作用。

一、真实案例:被告一审中搬家,法院:管辖已定,案子不走!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民辖终XX号 裁定书清晰地阐释了这一原则。

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住所地昆明)因借款纠纷,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起诉时住所地也在昆明五华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诉讼中的变故
案件进入一审审理阶段后,李某为规避诉讼,将其户籍和经常居住地迁至昆明市官渡区,并据此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官渡区法院审理。

法院裁定
昆明中院在二审裁定中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本案在起诉时,被告李某的住所地在五华区,五华区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其在诉讼中变更住所地的行为,不影响五华区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此,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李荣维律师解读:“管辖恒定原则”的两大核心内涵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七策——“善用管辖恒定原则” 的精髓:以起诉时为准,定分止争。该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内涵一:地域管辖恒定

内涵二:级别管辖恒定(相对)

三、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

  1. 原告放心起诉: 只要您在起诉时选择了正确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后续无论您或被告的住址如何变化,案子都会在原法院审到底,无需担心程序被打断。

  2. 被告勿存侥幸: 在被起诉后再搬家,企图将案件“转移”到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是徒劳的。法院会依据“管辖恒定”原则驳回此类请求。

  3. 善用此原则反击: 如果对方在诉讼中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您可以直接援引《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请求法院驳回其无理要求。

结语:让诉讼程序稳如磐石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程序稳定运行的基石。它像一颗定心丸,让当事人免于因诉讼过程中的正常生活变动而陷入程序困扰。李荣维律师提醒您,深刻理解并善用这一原则,不仅能有效维护自身诉讼权益,更能识破对方可能的程序干扰策略,确保您的案件在既定的轨道上高效、公正地走向终点。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与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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