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收到法院传票,很多被告的第一反应是赶紧准备答辩状。但如果您发现原告“告错了地方”,那么第一时间提出的不应该是答辩,而是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这不仅是您的法定权利,更可能成为改变诉讼走向的关键策略。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成功将案件从外地移回本地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六策——“善用管辖异议”的攻防之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民辖终XX号 民事裁定书记录了一场成功的程序攻防。
案情简述:
原告A公司(注册地在深圳)与被告B公司(注册地在昆明)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后因货款纠纷,A公司选择在其“主场”——深圳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破局:
B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并未急于答辩,而是立即委托李荣维律师分析案情。律师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B公司住所地在昆明,且合同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也在昆明。因此,深圳法院没有管辖权。
B公司随即向深圳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裁定结果:
深圳法院经审查,采纳了B公司的意见,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B公司成功将诉讼拉回“主场”,不仅节省了大量差旅成本和时间,更在熟悉的司法环境中获得了更有利的诉讼条件。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六策——“善用管辖异议” 的精髓:程序之争,亦是战略之争。提出管辖权异议,绝非简单的“拖延战术”,其价值体现在:
优势: 在本地法院诉讼,便于当事人和律师出庭,熟悉当地司法环境和裁判尺度,降低诉讼成本。
适用: 当原告利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而该地与案件无实质联系时。
优势: 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通过“拉管辖”给被告制造不便,确保案件在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公正审理。
适用: 原告明显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时(如不动产纠纷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优势: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间,一审的实体审理会暂停。这为被告争取了宝贵的缓冲时间,可用于收集证据、评估案情、寻求和解等。
注意: 此策略需谨慎使用,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拖延。
收到传票后先看“管辖”! 在准备答辩前,务必先判断受理法院是否真有管辖权。重点审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专属管辖规定、协议管辖条款。
严守15日异议期: 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逾期未提出,视为应诉答辩,法院将获得管辖权!
理由要充分、精准: 异议申请书应明确引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阐明为何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并指明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裁定不服可上诉: 如果法院驳回您的异议,您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重要程序性防御武器。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管辖异议”不仅是对程序正义的捍卫,更是整体诉讼策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当您作为被告收到传票时,请务必冷静分析管辖问题,切勿轻易放弃这一关键权利。有时,一场胜诉的序幕,正是从一份精准的管辖权异议开始的。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与程序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