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在法庭上,仅仅引用《民法典》条文可能还不够。如果能拿出一个与您案件“几乎一模一样”的、由上级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那将极大地增强您观点的说服力。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精准援引最高法指导案例而影响裁判结果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策——“善用案例”的制胜心法。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民终XXXX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展示了“案例检索”的强大力量。
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购买了被告李某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李某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过户。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确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单方出售构成无权处分,遂判决合同无效。
二审逆转:
张某在李荣维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上诉。上诉状中,并未仅停留在法理辩论,而是重点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XX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指导案例66号(类似案情:夫或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买受人善意取得)。该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在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下,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的裁判要点,本案中,上诉人张某作为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且不知晓房屋存在共有权争议,其权利应受保护。”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合同有效,李某应配合办理过户。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策——“善用案例” 的精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李荣维律师指出,应优先检索和援引以下三类案例:
效力: 应当参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如何查找: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搜索“指导性案例”。
效力: 具有极强的参考和引导价值,代表了最高审判机关的主流观点。
特点: 案例经过精心挑选,说理透彻,是学习和引用的优质素材。
效力: 对下级法院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法官通常会遵循本辖区上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以维护司法统一。
实操建议: 在昆明打官司,应重点检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内作出的同类案件判决。
明确检索关键词: 提炼您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如“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效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
使用专业平台: 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北大法宝”等平台进行高级检索。
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将检索到的有利案例,整理成一份简洁的报告,在开庭时提交给法官。报告应包含:案例名称、案号、基本案情、裁判要旨、与本案的相似性分析。
在文书中精准引用: 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直接写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XX号……”或“根据(2023)云民终XXX号类似案例的裁判观点……”。
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更在于经验。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案例”是现代诉讼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核心技能。它能让您的法律论证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而在法官心中建立起更强的可信度。下次准备诉讼材料时,别忘了花些时间做一次深度的案例检索,或许,那份决定您胜败的关键判决,就藏在过往的卷宗之中。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法律检索与类案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