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很多人认为,案子到了执行阶段,就是“你死我活”的最后决战,除了强制执行别无他法。其实不然!即使在再审申请或强制执行过程中,调解依然是化解矛盾、实现双赢的“金钥匙”。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一次性解决多年积怨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二十九策——“善用调解(再审与执行阶段)”的智慧。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执XX号之二 执行裁定书记录了一个圆满结局。
案情简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65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了乙公司名下的一处商业地产。然而,该房产市场行情低迷,若拍卖,成交价可能远低于债权额,且乙公司还牵涉另外两起与甲公司的关联诉讼,双方关系极度紧张,执行陷入僵局。
破局之道: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李荣维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并未一味要求拍卖房产,而是主动提出:“能否将三起纠纷一并打包解决?” 经过多轮磋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乙公司一次性支付500万元现金;
双方互相撤回另外两起关联诉讼;
甲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乙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
圆满结局:
协议签署当日,500万元到账。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出具了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执行。困扰双方多年的三起纠纷,通过一次“终局调解”,得到了彻底、高效的解决。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二十九策——“善用调解(再审与执行阶段)” 的深意:止讼于终,方为上策。在此阶段调解,具有独特价值:
现实困境: 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或财产难以变现(如本案的商业地产)。
调解优势: 通过谈判,被执行人可能通过融资、变卖其他资产等方式,筹集部分现金,实现“现金回款”,远优于等待遥遥无期的资产处置。
常见场景: 商事主体间往往存在多笔交易、多个纠纷。
调解优势: 利用一方急于了结当前执行案件的心理,将所有潜在或已发生的纠纷打包处理,一次性、彻底地终结所有法律风险,避免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恶性循环。
长远眼光: 即使是对手,未来也可能有合作机会。
调解优势: 相较于冷冰冰的强制执行,和平友好的和解能最大程度地修复商业关系,为未来留下余地。
保持开放心态: 即使走到执行或再审阶段,也不要关闭和解的大门。多一个选项,就多一分回款或解决问题的希望。
评估综合成本: 算清账——继续强制执行的成本(时间、费用、不确定性)与接受和解方案的收益,哪个更优?
借助专业力量: 在此阶段,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不仅能帮您谈判,更能设计出兼顾法律效力与商业利益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诉讼的终点不一定是冰冷的判决或强制执行,也可以是双方握手言和的共赢结局。李荣维律师始终相信,无论纠纷进行到哪个阶段,“善用调解”都是一种成熟、理性和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智慧。它不仅能帮您拿回真金白银,更能为您卸下沉重的诉累,轻装前行。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强制执行、多元化纠纷解决(A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