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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支招:另案未判,本案先停!用“中止诉讼”避免矛盾判决,省时又省力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对方却辩称:“这房子的所有权还在另一起继承纠纷里没判呢,你找错人了!”此时,若法院继续审理,可能作出与未来确权判决相冲突的裁判——既浪费司法资源,又让您胜诉后无法执行。怎么办?答案是:立即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待另案结果出炉,再恢复审理。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房屋权属待定成功中止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九策——“中止诉讼”的智慧暂停键。

一、真实案例:房屋归属未定,买卖合同案依法中止

在(2025)云0102民初XXXX号案件中:

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其配合办理一套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该房产系李某与其兄弟正在另案诉讼(继承纠纷)中争议的遗产,尚未确权。

关键操作
李某代理律师当庭提出:“本案合同能否履行,完全取决于继承案的判决结果。若继承案判归其兄弟,则李某无权处分该房。”随即提交《中止诉讼申请书》,并附上另案受理通知书。

法院裁定
主审法官审查后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五)项规定,遂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后续结果
6个月后,继承案终审判决确认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立即申请恢复审理,法院迅速作出判决,支持其过户请求。全程避免了“判了也办不了证”的尴尬。

二、李荣维律师解读:“善用中止诉讼”的三大适用情形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九策——“中止诉讼” 的精髓:当案件之间存在“因果锁链”,强行推进只会导致裁判冲突;适时按下暂停键,反而是对效率与公正的双重保障

情形一:本案须以他案结果为依据(最常见)

情形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情形三: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诉讼无法进行

核心判断标准: 是否存在“先决问题”(Preliminary Issue)?若该问题未决,本案无法作出合法、可执行的裁判。

三、给当事人的行动指南

  1. 主动识别关联案件: 在立案或答辩阶段,就要思考:“我的案子,是否依赖另一个正在打的官司?”

  2. 及时提交书面申请: 一旦发现符合条件,应立即向承办法官提交《中止诉讼申请书》,并附上他案的受理通知书、传票或裁定书作为证据。

  3. 强调“避免矛盾裁判”: 在申请理由中,重点说明若不中止,可能导致两案判决冲突,损害司法权威和您的合法权益。

  4. 关注他案进展,及时申请恢复: 中止不是终结!一旦他案有生效判决,应第一时间申请恢复本案审理

结语:暂停,是为了更好地前进

“中止诉讼”不是拖延战术,而是程序理性的体现。它尊重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最终保护的是每一位当事人的实质权益。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中止诉讼”是在面对交叉案件时,展现法律智慧的关键一步——懂得何时该进,更懂得何时该停,方能在复杂的诉讼迷宫中行稳致远。 下次遇到“案中有案”,请果断按下这个合法的“暂停键”!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程序策略与裁判协同

法律案例数据库www.legalcase.cn)已经收录《民事诉讼108策》全系列文章,需要系统学习的读者,可登录(www.legalcase.cn)“法律合规—诉讼启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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