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起诉追讨欠款,法院按对方身份证地址邮寄传票却被退回;打电话不接,去老家找人也扑空。难道就因为找不到人,案子就得无限期拖下去?不!法律为此设置了“公告送达” 程序——在穷尽一切合理查找手段后,可通过刊登公告的方式视为送达,60天期满即视为对方已收悉,案件可依法缺席审理。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债务人失联成功公告并胜诉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六十策——“公告送达”的破冰之道。
在(2025)云0103民初XXXX号民间借贷纠纷中:
案情简述:
原告赵某起诉被告钱某归还借款15万元。法院先后三次按钱某户籍地及合同约定地址邮寄应诉材料,均以“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 为由退回。承办法官拨打其名下手机号,提示“已停机”。
关键操作:
在李荣维律师指导下,赵某向法院提交:
邮寄回执(显示多次退回);
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长期不在本地居住” 证明;
原告自行查找无果的情况说明。
法院审查后认定“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裁定采用公告送达。
程序进展:
公告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载明起诉状副本、开庭时间;
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六十策——“公告送达” 的精髓:公告不是首选,而是“最后手段”;但一旦符合条件,它就是打破程序僵局、保障诉权实现的合法利器!
法院不会轻易启动公告。需证明已尝试以下方式且均失败:
✅ 直接送达(上门送交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
✅ 邮寄送达(使用法院专递,有退回凭证);
✅ 电子送达(如对方曾同意,但无法联系);
✅ 委托/转交送达(如对方在外地,委托当地法院送达);
✅ 电话、短信、社区协查等辅助手段(形成查找记录)。
⚠️ 注意: 仅凭“身份证地址无人”通常不够,需提供多渠道查找无果的证据链。
载体: 一般在国家级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如《人民法院报》),部分法院也允许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法院官网同步公告。
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涉外案件为3个月)。
可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裁判文书等;
调解书不得公告送达(因需双方自愿);
判决后仍需努力查找对方,以便执行。
主动协助查找: 提供对方可能的新住址、工作单位、亲属联系方式等线索,帮助法院完成“穷尽送达”义务。
保留查找证据: 自行查找时,可请社区、物业出具证明,或对停机号码、空置房屋拍照留存。
预付公告费用: 公告需原告垫付费用(通常300–800元),胜诉后可请求判由被告承担。
耐心等待周期: 公告60天+排期开庭,整体比普通程序多耗时2–3个月,需有心理准备。
公告送达制度,是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精妙平衡。它既防止当事人滥用“失联”逃避法律责任,也确保原告的正当诉权不被无限搁置。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公告送达”是在对方刻意隐匿时,推动案件向前的必要程序选择——法律不会让老实人因老赖的消失而永远等待。 下次遇到“人间蒸发”的债务人,请果断申请公告,让法庭的钟声,即便在无人应答时,依然为正义敲响!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送达程序与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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