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却被法官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眼看对方账户资金即将转空,难道只能坐视不理?不!根据《民事诉讼法》,您对这类程序性裁定(如保全、回避、管辖异议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这虽不是上诉,却是关键时刻扭转局势的重要救济手段。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及时复议成功冻结千万资产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八策——“申请复议”的应急之道。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中(案号略):
案情简述:
原告A公司发现被告B公司正准备将名下唯一银行账户中的1200万元转至境外关联公司,遂紧急向基层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初步交易凭证及资金流向线索。
一审裁定:
法院认为“未提供足额担保且证据尚不充分”,驳回保全申请。
关键操作:
在李荣维律师指导下,A公司于收到裁定次日(第2天)即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重点补充:
被告近期大额异常转账记录;
第三方平台披露的被告资产剥离公告;
愿意追加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复议结果:
中院经审查,认为存在紧急转移财产的重大风险,裁定撤销原裁定,准予保全。执行法官当日即冻结该账户,为后续胜诉执行奠定坚实基础。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八策——“申请复议” 的精髓:程序性裁定虽小,却可能决定实体权利能否实现;一次及时、精准的复议,足以力挽狂澜!
并非所有裁定都能复议,常见可复议的程序性裁定包括:
✅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裁定(驳回或措施不当);
✅ 先予执行裁定;
✅ 管辖权异议裁定(注意:通常不可上诉,但可复议);
✅ 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决定;
✅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部分情形可通过复议或上诉救济,需具体分析)。
❌ 不可复议: 判决、调解书、执行终结裁定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等规定,对保全、回避等裁定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日”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司法实践中通常按自然日计算,建议越快越好,切勿拖延!
复议审查重点不是案件实体胜负,而是:
原裁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是否存在紧急情况(如财产即将灭失、转移)?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初步证据+适当担保?
因此,复议申请书应聚焦程序瑕疵与现实风险,避免长篇论述实体争议。
✅ 第一步:立即签收裁定书——复议期限从签收日起算!
✅ 第二步:24小时内评估是否复议——咨询律师,判断胜算与紧迫性。
✅ 第三步:3日内提交复议申请——准备书面申请+新证据+担保材料,直送上级法院立案庭。
“申请复议”虽是一次有限的救济,却往往是防止程序失衡、保障实体权利的关键一环。它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尊重,也为司法裁量设置了必要的监督机制。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申请复议”是在面对不利程序裁定时,必须果断行使的法定权利——因为有时,慢一天,就可能输掉整个案件。 下次收到不利裁定,请先看落款日期:您的5天倒计时,已经开始了!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程序救济与保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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