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启示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合规>诉讼启示
全部 223 诉讼启示 166 专家避坑 58

李荣维律师支招:对方伪造借条稀释你的债权?别只打民事官司!立即控告“虚假诉讼罪”,最高可判七年!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正在追讨一笔500万元工程款,却发现债务人突然冒出多个“债权人”,手持“借条”和“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参与分配仅有的资产。经调查,这些“借款”竟是债务人与其亲友串通虚构的!此时,若仅在民事程序中抗辩,往往举证困难、耗时漫长。殊不知,对方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虚构2000万债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七策——“控虚假讼”的雷霆反制手段。

一、真实案例:为逃债虚构2000万借款,主谋获刑三年

在(2024)浙01刑终XX号判决书中:

案情简述
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王某因拖欠多名供应商货款,面临强制执行。为转移资产、稀释债权,他与表弟张某串通,伪造2000万元借条及银行流水,由张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迅速达成调解。法院据此冻结了王某名下唯一地块。

刑事介入
一名敏锐的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初步证据。经侦查,发现所谓“转账”实为资金闭环回流(张某转给王某,王某当日又转回张某控制的另一账户)。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王某、张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地块恢复执行。

二、李荣维律师解读:“善用控虚假讼”的三大关键要件

这个案例深刻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七策——“控虚假讼” 的精髓:当对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用刑事利剑刺破其虚假面纱,往往比民事缠斗更高效、更具震慑力

要件一:行为符合法定构成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以下行为可构成虚假诉讼罪:

常见手法: 虚构借贷、买卖、租赁关系;伪造合同、借条、转账凭证;恶意串通调解等。

要件二:后果达到入罪标准

并非所有造假都构成犯罪。需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要件三:及时报案+固定证据

三、给真实债权人的行动建议

  1. 高度警惕异常诉讼: 若债务人在执行前突然出现大量“新债权人”,务必深入核查。

  2. 同步启动刑事程序: 在民事抗辩的同时,立即收集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

  3. 申请中止民事审理: 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以“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审理。

结语:让造假者付出刑罚代价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您的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法律对此绝不姑息!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控虚假讼”是在遭遇恶意逃废债时,最有力的反制武器——它不仅能撤销错误裁判,更能将作恶者送进监狱,形成强大震慑。 下次再遇“神秘债权人”,请记住:您手中握着的,不仅是民事诉状,还有一份刑事控告书!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虚假诉讼刑事控告与反制

法律案例数据库www.legalcase.cn)已经收录《民事诉讼108策》全系列文章,需要系统学习的读者,可登录(www.legalcase.cn)“法律合规—诉讼启示”查看。


上一篇:李荣维律师支招:再审被驳回≠终局!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重启纠错程序

下一篇:李荣维律师支招:法院驳回保全申请?别干等!5日内申请复议,还有一次翻盘机会!

{pboot:if(1)}

发表评论:

{pboot:2if(1)}
{/pboot:2if}

评论记录:

{pboot:2if(0>0)} {2else}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pboot:2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