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正在追讨一笔500万元工程款,却发现债务人突然冒出多个“债权人”,手持“借条”和“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参与分配仅有的资产。经调查,这些“借款”竟是债务人与其亲友串通虚构的!此时,若仅在民事程序中抗辩,往往举证困难、耗时漫长。殊不知,对方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虚构2000万债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七策——“控虚假讼”的雷霆反制手段。
在(2024)浙01刑终XX号判决书中:
案情简述:
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王某因拖欠多名供应商货款,面临强制执行。为转移资产、稀释债权,他与表弟张某串通,伪造2000万元借条及银行流水,由张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迅速达成调解。法院据此冻结了王某名下唯一地块。
刑事介入:
一名敏锐的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初步证据。经侦查,发现所谓“转账”实为资金闭环回流(张某转给王某,王某当日又转回张某控制的另一账户)。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王某、张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地块恢复执行。
这个案例深刻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七策——“控虚假讼” 的精髓:当对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用刑事利剑刺破其虚假面纱,往往比民事缠斗更高效、更具震慑力!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以下行为可构成虚假诉讼罪: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妨害司法秩序(如骗取法院立案、保全、判决);
✅ 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导致真实债权人无法受偿)。
常见手法: 虚构借贷、买卖、租赁关系;伪造合同、借条、转账凭证;恶意串通调解等。
并非所有造假都构成犯罪。需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致使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
利用虚假文书逃避债务、稀释债权;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
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多次实施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向谁报案? 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交刑事控告材料。
关键证据:
资金流水异常(如循环转账、无真实交易背景);
当事人之间特殊关系(亲属、关联公司);
对方在其他场合自认债务不存在的录音、聊天记录;
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印章鉴定意见。
高度警惕异常诉讼: 若债务人在执行前突然出现大量“新债权人”,务必深入核查。
同步启动刑事程序: 在民事抗辩的同时,立即收集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
申请中止民事审理: 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以“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审理。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您的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法律对此绝不姑息!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控虚假讼”是在遭遇恶意逃废债时,最有力的反制武器——它不仅能撤销错误裁判,更能将作恶者送进监狱,形成强大震慑。 下次再遇“神秘债权人”,请记住:您手中握着的,不仅是民事诉状,还有一份刑事控告书!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虚假诉讼刑事控告与反制
法律案例数据库(www.legalcase.cn)已经收录《民事诉讼108策》全系列文章,需要系统学习的读者,可登录(www.legalcase.cn)“法律合规—诉讼启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