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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致村民感染“钩体病”!法院:明知故犯+后果严重=不仅要赔,还要“罚到肉疼”!

张某兵和李某合伙办养猪场,

未办排污许可证,就将大量猪粪废水排入简易蓄粪池。
池子建在租来的农田里,底部无防渗措施,污水经缺口渗入下游水系。

村民范某东下田施肥后,突发高烧、肾衰竭,
确诊为钩端螺旋体病——一种由动物排泄物污染水源引发的严重人畜共患病。

他起诉索赔:“你们的黑水害我差点丧命,必须重罚!”

若此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法院不仅会判赔医疗费、误工费,还会追加“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实际损失的两倍!


⚠️ 一场“黑水渗漏”,触发法律最严厉制裁

本案中,两名养殖户的行为堪称“教科书式违法”:
明知需办证却故意不办(《水污染防治法》明令禁止无证排污);
蓄粪池无防渗、无处理、直排农田
导致他人感染法定乙类传染病,健康严重受损

虽然原审判决仅支持了普通赔偿,
但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已完全满足“惩罚性赔偿”三大要件
1️⃣ 行为违法:无证排污;
2️⃣ 主观故意:明知禁令仍执意为之;
3️⃣ 后果严重:致人感染重疾,危及生命健康。

这意味着:他们不仅要填平范某东的损失,还要额外支付一笔“惩罚金”——让违法成本远高于守法成本!


📜 法律亮出“带电高压线”!《民法典》第1232条:恶意污染,罚你没商量!

《民法典》第1232条是我国首次在生态环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释放强烈信号:

“过失污染”要赔,“故意破坏”要罚!

适用条件极为严格:
✅ 必须是故意(重大过失不算);
✅ 必须违反法律明文禁止性规定
✅ 必须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等严重后果。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过去,违法排污者常抱侥幸心理:“大不了赔点钱”。
如今,法律告诉你:若你明知故犯、草菅人命,就要付出加倍代价
惩罚性赔偿不是“多赔一点”,而是对恶意行为的司法谴责
更是对千千万万潜在违法者的震慑——
绿水青山,不容试探;人民健康,不容交易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受害者,请注意:
1️⃣ 重点收集对方“明知违法”的证据:如环保部门责令整改通知、无证经营记录;
2️⃣ 及时做伤情鉴定,证明“健康严重受损”;
3️⃣ 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会主动适用!

如果你是企业主,请牢记:
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护身符;违法不是捷径,而是深渊


⚖️ 惩罚性赔偿怎么算?最高可达实际损失2倍!

虽然《民法典》未明确计算标准,
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及司法实践,
惩罚性赔偿通常为实际损失的1–2倍,综合考量:

在本案中,若范某东实际损失为20万元,
法院可额外判令张某兵、李某支付20万–40万元惩罚性赔偿
总赔偿额可能高达60万元——是普通赔偿的3倍!


💡 给公众与企业的3条警示

👉 对排污主体:

👉 对周边居民: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正密切关注首例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案落地。
类似情形还包括:

  • 化工厂偷排致癌废水致村民患癌;

  • 非法采矿破坏水源致群体中毒……
    法律已备好“重锤”,只待恶意者伸手
    你的每一次举报,都可能阻止下一个“范某东”


📞 需要帮助?我们在这里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法院公开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水污染责任|健康权侵害|公益诉讼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 转发给所有生活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人:你脚下的水,可能藏着致命风险。而法律,已为恶意污染者备好了“加倍账单”!
💬 留言区开放:你是否见过无证排污的养殖场或工厂?欢迎分享,李律师团队将择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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