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在县民族医院针灸推拿科住院输液,
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意识模糊。
医护人员紧急施救,随后建议转院。
可就在送上救护车途中,她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要求查看病历,却发现:
没有病程记录;
抢救过程一片空白;
护理记录潦草,关键时间点缺失。
他们怒诉:“你们连自己做了什么都写不清,怎么证明没过错?”
医院辩称:“人已经尽力救了,病历疏漏不影响结果。”
法院判了:病历是医疗行为的“唯一证据”,不写=没做!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陈女士的死亡令人痛心,但更令人震惊的是——
整份病历中,竟找不到一份完整的抢救记录!
既无用药清单,也无生命体征监测数据,连“何时开始抢救”都语焉不详。
司法鉴定指出:
医院在患者出现早期危象时未及时干预;
抢救过程缺乏规范记录,无法证明已尽合理诊疗义务;
病历缺失直接导致因果关系难以排除。
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定:
“病历书写不规范、关键记录缺失,违反《民法典》第1225条强制性义务,构成医疗过失。”
最终判决:县民族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5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这意味着——
✅ 病历必须“实时、真实、完整”——抢救时边操作边记录,或事后立即补记;
✅ “没写”等于“没做”!在法律眼中,无记录=无行为;
✅ 患者有权随时复印病历——医院拖延、拒绝,可能被推定存在过错!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医生觉得“救人比写字重要”,
但法律告诉你:救人的同时,必须留下“救人的证据”!
病历不仅是医疗档案,更是医患双方的“法律契约”。
一旦发生纠纷,它就是法官判断你是否尽责的唯一依据。
写不清,就等于白干;写不下,就等于犯错!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患者或家属,请务必做到:
1️⃣ 出院/转院/死亡后7日内,立即申请复印全部病历(包括护理记录、医嘱单);
2️⃣ 重点检查:时间是否连贯?抢救有无记录?医生护士是否签名?
3️⃣ 若医院以“正在整理”“系统故障”为由拖延,当场录音并投诉至卫健委!
因为——
🔹 病历缺失,导致无法判断“是否延误救治”;
🔹 无抢救记录,无法证明“已尽合理义务”;
🔹 法律推定:能写而不写,就是疏忽大意!
本案中,法院明确:
“即使抢救行为客观存在,但因未依法记录,丧失了证明力,应承担不利后果。”
这正是《民法典》第1222条与第1225条的联动效应:
病历不全 → 无法鉴定 → 推定过错 → 承担赔偿!
抢救时设“记录员”岗位——一人施救,一人同步书写;
24小时内完成所有病程记录,严禁“回忆式补写”;
电子病历系统必须留痕、防删改,确保可追溯。
别信“口头解释”——一切以书面病历为准;
发现病历涂改、缺页、时间矛盾,立即封存并申请司法鉴定;
维权黄金期:死亡/损害发生后30天内完成病历固定!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代理过太多因“病历缺失”逆转责任的案件:
一家医院因无麻醉记录,被判全责赔偿150万;
另一案中,家属及时封存病历,揭露医生漏记过敏史,成功获赔……
在医疗维权中,一张纸的分量,可能重过千言万语。
你的沉默,会让真相消失;你的行动,能让正义留存。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法院公开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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