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因股骨骨折在漳州市中医院手术,内固定治疗后恢复尚可。
一年后复诊,医生明确建议:“骨头已坏死,必须做人工关节置换,否则会残疾。”
但他坚决拒绝:“我不换假体!你们把钢钉取出来就行!”
医院尊重其意愿,仅取出内固定物。
不久,他左髋关节彻底塌陷,被迫在外院接受全髋置换术,花费数十万。
他转头起诉原医院:“你们没坚持让我换关节,害我多受罪!”
法院判了:医生已尽告知义务,是你自己拒绝合理治疗——医院不赔!
曾先生术后出现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这是骨科领域公认的高风险并发症,尤其在股骨颈骨折后发生率高达20%-30%。
漳州市中医院在复诊时,书面建议行人工关节置换术,并说明“若不处理,可能致残”。
但曾先生签字确认:“拒绝置换,要求仅取出内固定。”
术后数月,病情急剧恶化,最终不得不接受更复杂、更昂贵的二次手术。
他起诉称:“医院应该‘强制’我做正确选择!”
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医疗机构已提出符合诊疗规范的方案,患者自主拒绝,属于《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的‘患者不配合诊疗’情形,医院依法免责。”
《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患者或家属不配合合规诊疗
——比如拒绝手术、擅自停药、隐瞒病史;
✅ (二)紧急抢救中已尽合理义务
——哪怕结果不好,只要操作符合当时规范,就不追责;
✅ (三)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治
——如罕见病、新型病毒、不可预知的并发症。
特别强调:
若医院在“患者不配合”过程中自身也有过错(如未充分告知风险),则需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但本案中,医院已明确书面告知+患者签字拒绝,无任何过失。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误以为“进了医院,命就归医生管”,
但法律明确:医疗是合作行为,不是单方面托管!
医生负责“提方案”,患者负责“做选择”。
你有权拒绝治疗,但也要为拒绝的后果负责。
这不是冷漠,而是对“患者自主权”的真正尊重。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患者,请务必做到:
1️⃣ 认真对待医生的书面建议——尤其是“可能致残/致命”的警告;
2️⃣ 别把“签字”当形式!每一份拒绝治疗同意书,都是未来责任的分界线;
3️⃣ 重大决定前,可寻求第二诊疗意见(Second Opinion),而非盲目坚持己见。
法院指出:
股骨头坏死是该类骨折的已知并发症,非操作失误导致;
医院在首次手术和复诊中均无技术过失;
患者拒绝最佳治疗方案,直接导致病情不可逆恶化。
这正符合《民法典》第1224条第一项:
“患者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损害后果由患者自行承担。
关键建议必须书面化+患者签字确认;
对高风险拒绝行为,应录音或邀请第三方见证;
保留完整沟通记录,防范“事后反悔”。
别用“我觉得没事”对抗“医学证据”;
拒绝治疗前,问清三个问题:
🔸 最坏后果是什么?
🔸 有没有替代方案?
🔸 如果现在不做,以后还能补救吗?
你的“自主权”,建立在“知情”基础上,而非“任性”。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处理过太多类似案件:
患者拒绝化疗,肿瘤扩散后起诉医院,败诉;
另一案中,医生未充分解释截肢必要性,被判担责30%……
法律保护的是“理性选择”,而非“固执己见”。
真正的医患信任,是医生敢说真话,患者愿听真相。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法院公开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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