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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炸伤眼睛,该找卖家还是厂家赔?法院:谁卖的,先赔!

过年放烟花,本是喜庆事,

可包先生点燃后烟花没响,以为“哑火”了,
几分钟后又去点——结果烟花突然冲出,直击面部,当场昏迷,眼睛重伤

更糟的是,这烟花没厂名、没合格证、连条形码都没有,根本找不到生产厂家。

那损失谁来担?
是怪自己操作不当?还是怪商店卖了“三无”产品?

法院判了:销售者必须先赔!哪怕不是他生产的。


🔥 一场“哑火”烟花,引爆法律关键问题

包先生在某乡镇商店买了一箱烟花。燃放时,第一根引线点着后几秒就灭了,他以为失效,便靠近重新点火。
没想到,烟花瞬间从筒中喷射而出,直接击中他的面部,造成严重眼外伤。

事后发现:

包先生起诉商店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商店辩称:“烟花不是我造的,我只是小卖部,不该我全赔!”

法院怎么判?


📜 法律怎么说?《民法典》第1203条讲透了!

《民法典》第1203条明确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这意味着——
你不用纠结“到底是谁的错”
你可以直接找离你最近的“卖家”要钱
✅ 卖家赔了之后,如果真是厂家的问题,他自己去找厂家追偿

这种责任叫“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案中,商店卖的是“三无”烟花,既无法证明来源合法,也无法指明生产者,等于主动放弃了向厂家追偿的权利
所以,它不仅要赔,还得赔到底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以为“小卖部只是代卖,不该担责”,这是误区。法律之所以让销售者“先赔”,就是为了保护普通消费者——你总不能为了一个烟花,满中国找黑作坊吧?
尤其是烟花爆竹、电器、儿童玩具这类高风险产品,销售者有义务查验合格证、厂名、安全说明。否则,出了事就得自己扛。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或家人因产品受伤,请务必:
1️⃣ 保留残骸和包装——哪怕只剩碎片,也是关键证据;
2️⃣ 拍照记录购买地点和商品状态
3️⃣ 别轻易承认“自己操作失误”——很多“操作不当”其实是产品警示不足导致的!


⚖️ 法院为何没让包先生全赔?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指出:
包先生在烟花第一次熄火后,未按安全距离等待,反而靠近二次点火,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判决适当减轻了商店的部分责任(比如自担20%),但主体赔偿仍由销售者承担

这说明:
🔹 产品有缺陷 → 销售者/生产者担主责;
🔹 受害人也有过失 → 可能分担小部分责任;
🔹 但**“三无产品”+“无法溯源” = 销售者全责风险极高**!


💡 给消费者和小商户的3条忠告

👉 如果你是消费者:

👉 如果你是小商店老板: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劣质充电宝爆炸、无标电暖器起火、儿童玩具含毒……
销售者常因“不知情”而免责?法律不认这个理!
只要你卖了缺陷产品,又说不出谁生产的,法院就会判你赔到底。
所以,守好进货关,就是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 需要帮助?我们在这里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法院公开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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