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放烟花,本是喜庆事,
可包先生点燃后烟花没响,以为“哑火”了,
几分钟后又去点——结果烟花突然冲出,直击面部,当场昏迷,眼睛重伤!
更糟的是,这烟花没厂名、没合格证、连条形码都没有,根本找不到生产厂家。
那损失谁来担?
是怪自己操作不当?还是怪商店卖了“三无”产品?
法院判了:销售者必须先赔!哪怕不是他生产的。
包先生在某乡镇商店买了一箱烟花。燃放时,第一根引线点着后几秒就灭了,他以为失效,便靠近重新点火。
没想到,烟花瞬间从筒中喷射而出,直接击中他的面部,造成严重眼外伤。
事后发现:
烟花包装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
商店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说不清供货商是谁;
消防和质检部门认定:该烟花存在“空引”“藕节”等典型缺陷,属不合格产品。
包先生起诉商店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商店辩称:“烟花不是我造的,我只是小卖部,不该我全赔!”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203条明确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这意味着——
✅ 你不用纠结“到底是谁的错”;
✅ 你可以直接找离你最近的“卖家”要钱;
✅ 卖家赔了之后,如果真是厂家的问题,他自己去找厂家追偿!
这种责任叫“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你(受害人)来说:谁方便告,就告谁,而且能拿全赔;
对商家和厂家来说:最终谁造的缺陷,谁兜底。
本案中,商店卖的是“三无”烟花,既无法证明来源合法,也无法指明生产者,等于主动放弃了向厂家追偿的权利。
所以,它不仅要赔,还得赔到底!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以为“小卖部只是代卖,不该担责”,这是误区。法律之所以让销售者“先赔”,就是为了保护普通消费者——你总不能为了一个烟花,满中国找黑作坊吧?
尤其是烟花爆竹、电器、儿童玩具这类高风险产品,销售者有义务查验合格证、厂名、安全说明。否则,出了事就得自己扛。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或家人因产品受伤,请务必:
1️⃣ 保留残骸和包装——哪怕只剩碎片,也是关键证据;
2️⃣ 拍照记录购买地点和商品状态;
3️⃣ 别轻易承认“自己操作失误”——很多“操作不当”其实是产品警示不足导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指出:
包先生在烟花第一次熄火后,未按安全距离等待,反而靠近二次点火,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判决适当减轻了商店的部分责任(比如自担20%),但主体赔偿仍由销售者承担。
这说明:
🔹 产品有缺陷 → 销售者/生产者担主责;
🔹 受害人也有过失 → 可能分担小部分责任;
🔹 但**“三无产品”+“无法溯源” = 销售者全责风险极高**!
买烟花爆竹、电动车、充电宝等高危产品,认准正规渠道、完整包装、清晰标识;
燃放或使用前,务必阅读说明书,保留视频或照片作为操作合规证据。
别贪便宜进“白牌货”!没有合格证的产品,一旦出事,你就是“最终责任人”;
建立进货台账,保留供货商联系方式——这是你未来追偿的唯一救命稻草。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劣质充电宝爆炸、无标电暖器起火、儿童玩具含毒……
销售者常因“不知情”而免责?法律不认这个理!
只要你卖了缺陷产品,又说不出谁生产的,法院就会判你赔到底。
所以,守好进货关,就是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法院公开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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