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农膜厂生产的棚膜,竟让全国多地大棚蔬菜成片枯死!
调查发现:问题不在配方,也不在生产线——
而是运输途中,司机偷偷把合格原料换成有毒废料!
厂家被迫向菜农赔偿数百万元后,转身起诉原料供应商。
对方却喊冤:“货出厂时完全合格,是运输工干的坏事,关我什么事?”
法院最终判了:你作为供货方,没管好运输环节,就得一起担责!
天元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农业棚膜的企业,产品销往全国。
某年春季,多地经销商紧急反馈:使用“田园牌”棚膜的大棚,蔬菜大面积死亡、绝收!
经权威机构检测,棚膜在使用中释放有毒气体,根源竟是生产原料——一种名为“二辛酯”的化工辅料——被掺入了工业废料。
进一步追查发现:
原料供应商齐鲁公司出厂时提供的是合格产品+质检报告;
但送货司机谢某忠在运输途中,私自将部分原料替换为廉价有毒废料,以牟取差价;
天元公司毫不知情,用这批“毒原料”生产了上万卷棚膜。
菜农集体索赔,天元公司先行赔付后,转而起诉齐鲁公司追偿损失。
齐鲁公司辩称:“我们货没问题,是运输工个人犯罪,不该我们赔!”
法院会支持谁?
《民法典》第1204条明确规定: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意味着——
✅ 受害人(如菜农)只找厂家或卖家索赔,不用管“中间谁搞鬼”;
✅ 厂家赔完后,可以一路向上追责:从供应商,到运输公司,甚至到具体操作人;
✅ 但注意:如果厂家自己也有管理疏忽(比如没签正规物流合同、未验货),也可能要分担部分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
🔹 齐鲁公司虽出厂合格,但指派无资质个人司机送货,未对运输过程履行基本监督义务;
🔹 运输者谢某忠直接动手掺假,是主因;
🔹 二者构成共同过错,齐鲁公司不能以“不知情”完全免责。
最终,天元公司的追偿请求获支持,齐鲁公司与运输者按过错比例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企业以为“货交出去就没事了”,大错特错!
《民法典》第1204条的核心逻辑是:你作为供应链一环,必须对你控制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原料商若随便找“黑车”送货,等于把风险敞口交给陌生人——出了事,法院会认为你“选任有过失”。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生产企业或品牌方,请务必做到:
1️⃣ 签订书面运输/仓储合同,明确承运方资质与责任;
2️⃣ 关键原料实行“双人验货”或留样封存;
3️⃣ 购买“产品责任险+供应链责任附加险”,转移不可控风险。
有读者会问:既然司机是罪魁祸首,菜农为何不能直接起诉他?
法律其实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虽然《民法典》第1204条要求“先找厂家/卖家”,但如果厂家和卖家都破产了,受害人仍可依据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直接起诉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
但在现实中——
菜农很难知道“哪个司机动了手脚”;
个人司机往往无力赔偿;
而厂家有保险、有资产,先找厂家是最高效、最公平的救济路径。
这正是立法的智慧:让最有能力担责的一方先兜底,再内部清算。
别把物流当“小事”
高价值、高风险产品(如食品、农资、医药原料),务必使用有资质、可追溯的物流合作方,拒绝“熟人带货”“现金交易无单据”。
建立“原料-生产-交付”全链条留痕机制
从进货单、质检报告、运输GPS轨迹到入库视频,每一步都要可回溯——这是未来追偿的关键证据。
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第三人责任转嫁条款”
例如:“若因贵方指定运输方导致产品缺陷,贵方承担全部追偿责任及连带赔偿义务。”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处理过类似案件:冷链断链致疫苗失效、仓库潮湿致药品霉变、物流公司混装化学品污染食品……
90%的“第三方过错”纠纷,根源都是企业自身风控缺失。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人”,而不是“甩手掌柜”。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法院公开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产品责任|供应链纠纷|企业合规|侵权赔偿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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