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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的证,也能被法院撤销?”——昭通人注意!土地证、房产证不是“铁饭碗”,登记错了照样作废!

【导语】

在昭通,很多人觉得:“只要政府盖了章、发了证,这块地、这房子就稳了!”
但现实很扎心——如果登记机构没尽到审查义务,哪怕证已到手,法院照样可以撤销!  

今天这起改编自四川冕宁的真实判例就敲响警钟:
县政府给村民黄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结果因指界人签名系伪造、程序违法,两级法院一致判决:证无效,必须撤销!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结合《民法典》第212条,为你讲透:登记机构不是“盖章机器”,它有四大法定职责!老百姓如何利用这些规定,守住自己的房和地?

李荣维律师 昭通不动产登记合规与行政争议专业律师


【案例:邻居建房起纠纷,一查土地证竟是“带病发证”!法院:撤销!】

为避免争议,本案当事人及政府单位名称均已脱敏处理:

邓某早年从他人处购得一栋房屋,并取得房产证。
后来,相邻地块的黄某也建了新房,双方曾签过一份《邻里边界认定协议书》,明确界线。

2014年,黄某重建房屋时,邓某认为其越界施工,遂提起民事诉讼。
过程中,邓某意外发现:黄某竟持有县政府2010年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且证上界址与实际不符!

邓某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证。
法院查明(案号参考:(2017)川行终XX号,已脱敏):

最终,一审、二审均判决: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
理由正是:登记机构未依法履行《民法典》第212条规定的法定职责!

这说明:“红本本”不是护身符,程序违法、材料造假,证照样作废!


【结论:登记不是走过场!四大职责缺一不可】

李荣维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212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履行四大职责:

  1. 查验材料:核对权属证明、身份信息、边界图纸是否真实一致;

  2. 询问申请人:就产权来源、共有情况、是否存在纠纷等当面确认;

  3. 如实及时登记:不得篡改、遗漏关键信息,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 必要时补充材料或实地查看:尤其对首次登记、边界争议、在建工程等情形。

本案中,登记机关连“指界人是否本人签字”都没核实,属于严重失职。法院据此认定颁证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撤销。

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昭通农村或城乡结合部,以下情况高发“问题登记”:

如果你发现邻居的证侵犯了你的权益,别只打嘴仗——可依法申请撤销对方登记!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团队可协助处理土地/房产登记纠错、行政复议、撤销之诉等案件。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这是登记机构的“法定动作清单”!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可向利害关系人调查。

  3.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特别注意:即使你已拿到证,若登记程序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实操建议:昭通人防“问题登记”四招】

第一招:办证时亲自到场指界
宅基地、自建房登记,务必通知四邻到场签字确认边界,拒绝“代签”“空签”。

第二招:核对登记簿信息
领证前,要求查看《不动产登记簿》,重点核对:面积、用途、共有人、抵押状态。

第三招:发现错误立即异议登记
若发现他人登记侵犯你的权益,15日内可申请“异议登记”,并同步起诉确权。

第四招:保留原始权属证据
老地契、分家单、建房审批表、缴费收据——这些是推翻“错误登记”的关键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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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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