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很多人去办房产过户、继承登记时,常被窗口人员一句话“卡住”:
“你这个材料不行,还得再去XX部门开证明!”
“光有遗嘱不够,必须再做继承权公证!”
“先找评估公司出个报告,不然没法受理!”
但你知道吗?这些要求,很多都是违法的!
《民法典》早就明令禁止:登记机构不得乱设门槛、不得强制评估、不得搞“年检式”重复登记!
今天这起改编自浙江金华的真实判例就狠狠打了“过度设卡”的脸:
女儿拿着父母生前公证遗嘱申请继承房产,却被要求“再办公证”,法院直接判决:登记机构违法,必须立即办证!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结合《民法典》第213条,为你划重点:哪些是登记机构“不能干的事”?昭通老百姓如何依法维权、拒绝不合理要求?
李荣维律师 昭通不动产登记合规与行政程序维权专业律师
为避免争议,本案当事人及行政机关名称均已脱敏处理:
朱某(化名)的父母生前在公证处立下共同遗嘱:
“两人去世后,名下一套房产由女儿朱某一人继承。”
父母相继离世后,朱某持公证遗嘱、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全套材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原房管局)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但工作人员却告知:
“光有遗嘱不行,你得先去公证处办‘继承权公证’,否则我们不受理!”
朱某认为该要求无法律依据,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案号参考:(2019)浙07行终XX号,已脱敏):
公证遗嘱本身即为合法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
《民法典》第213条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不得实施超出职责范围的行为;
要求申请人额外办理“继承权公证”,属于增设法定条件之外的义务;
该行为限制了朱某依法取得物权的权利,构成行政违法;
判决:登记机构限期为朱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这等于告诉所有昭通人:法律没要求的材料,你有权说“不”!
李荣维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213条用“负面清单”方式,明确划出登记机构三条红线:
不得强制评估: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如司法拍卖),否则不能要求你找评估公司;
不得搞“年检式”重复登记:房产证、土地证一经合法登记,无需每年“验审”“换证”;
不得超范围设门槛:比如要求提供无法律依据的证明、强制公证、指定中介等。
这些规定的核心精神是:减少群众负担,保障物权顺畅流转。
但在基层实践中,仍有部分窗口以“内部规定”“惯例操作”为由,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昭通办理以下业务时,若遇到类似要求,请果断质疑:
继承房产:已有公证遗嘱或生效判决,无需再办继承权公证;
买卖二手房:合同+完税证明齐全,不得强制要求房屋评估报告;
换发新证:老证未损毁、未变更信息,不得以“系统升级”为由强制换证收费。
记住:便民利民是法定义务,不是“恩赐”!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团队可协助处理登记受阻、行政不作为、违法增设条件等维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这是老百姓对抗“乱设门槛”的尚方宝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提交“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凭证等”,未列明的材料不得强制收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变相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要求提供无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若登记机构拒不受理且不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可视为违法不作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一步:查清法定材料清单
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咨询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官方公布的登记材料目录,逐项对照。
✅ 第二步:要求书面答复
若被拒收材料,当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公章——这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
✅ 第三步:依法投诉或起诉
向昭通市自然资源局或纪委监委反映;
或直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常3-6个月可判,胜诉后强制登记。
李荣维律师深耕:
昭通不动产登记程序合规审查
登记机构违法设卡行政维权
继承与赠与物权转移法律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下的公民财产权救济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