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23)云06行终227号),驳回上诉人申某先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撤销XX镇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及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但同时驳回其要求直接确权、返还征地补偿款等实体诉求。
该案折射出农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也再次警示:行政机关处理土地纠纷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而权利人维权亦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撑。
一、案情回顾:三十八年耕种地,征地补偿却归他人?
申某先(化名),现年75岁,系镇雄县XX台街道某村寨子村民组村民。他称,自1984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以来,其家庭作为8口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了本组22块土地(含林地、自留山),其中一块名为“松林老包”的地块,在2016年因修建镇牛二级公路被征收。
然而,征地勘量和28,200.35元补偿款却被登记发放给了同村村民高某华、张顺(均为化名)。申某先多次反映无果后,于2023年1月向南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请求:
对22块土地确权颁证;
确认“松林老包”归其所有;
追回错误发放的征地补偿款。
XX街道办受理后,组织调查、听证,并于2023年3月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两处被征地块均不属于申某先。理由是:高某华、张顺提供了四至界限说明,而申某先未能出示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申某先不服,向镇雄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于2023年5月维持原决定。申某先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审:程序违法,决定撤销
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XX街道办事处虽有权处理个人间土地权属争议,但在本案中存在两大问题:
认定事实不清:申某先申请确权的是22块未被征收的土地,但街道办仅针对已被征收的两块“杉林”地作出决定,明显偏离申请事项;
程序严重违法: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也未证明处理决定已依法送达双方,违反《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基本程序。
县政府复议时未纠正上述问题,复议决定亦应撤销。
法院遂判决:撤销街道办的确权决定及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但同时指出,申某先其余诉讼请求(如直接判令确权、返还补偿款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予支持。
三、二审:诉求合理,但证据不足
申某先上诉称,其持有1984年村组土地承包登记存根,且持续管理使用涉案土地近40年,理应获得确权和补偿。他还质疑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时,其家庭8名成员被错误登记为3人,导致15块土地“被剥夺”,损失补偿超80万元。
对此,昭通中院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违法确实存在,撤销决定正确。但申某先至今未能提供有效权属凭证(如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林权证等),仅凭口头陈述和年代久远的村组记录,难以证明其对所诉22块土地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院强调:
“为避免程序空转,不再责令街道办重新作出处理。”——意味着即便重走程序,若无新证据,结果恐难改变。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典型反映了农村‘有地无证’或‘证地不符’的历史困境。1984年的土地台账虽具参考价值,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现行确权以登记簿为准。若当年未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备案或后续确权登记,仅凭记忆或村组记录,很难对抗他人已登记的权利。”
四、关键法律问题解析
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或县级政府处理。XX台街道办作为原XX峰镇政府职能承接单位,具备主体资格。
程序正义≠实体胜诉。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实体确权。若申请人无法举证权属,即使政府程序违法,也无法直接判令确权。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村民误以为‘我种了几十年就是我的’,但法律上,长期占有不等于合法权属。尤其在征地、拆迁背景下,必须尽快通过确权登记固化权利。一旦补偿发放完毕,再主张返还将极其困难。”
理论上可以,但前提是能证明自己才是合法权利人。若政府已依据公示无异议的登记信息发放补偿,且受领人无恶意,追回难度极大。
尽快核查并补办土地、林地权属登记,不要依赖“老账本”;
征地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逾期将视为认可;
保留耕种、管护、缴税等证据,形成完整权利链条;
遇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避免反复信访耽误时效。
李荣维律师认为:
“本案中,申某先老人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法治社会讲究证据规则。基层政府在处理历史土地纠纷时,也应主动调取档案、走访知情人,而非简单以‘无证’为由驳回。唯有双方都尊重程序、夯实证据,才能真正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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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长期代理农村土地行政争议案件,熟悉云南地区土地政策与司法实践,致力于为农民朋友提供高效、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