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2024)云08行终16号),驳回XX镇人民政府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其2023年7月17日强制拆除景兴红砖厂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投资人曾某财及其个人独资企业共计500,019.13元。
此案核心在于:行政机关能否以“民事合同到期”为由,绕过法定程序直接强拆他人合法财产?法院给出明确答案:不能!
一、案情回溯:30年“产权转让”合同,20年后突遭强拆
1999年8月,XX乡政府(后并入XX镇政府)与“思茅南屏红砖厂”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一家乡镇红砖厂的轮窑、设备、场地、变压器、工人住房等全部固定资产“一次性转让”给对方,使用期限30年(1999–2029),转让费33.68万元。
合同由曾某财作为乙方代表签字。次年,曾某财以该场地注册成立“景兴红砖厂”(个人独资企业),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全套手续,持续经营二十余年。
2023年5月,XX镇政府突然向曾某财发出《告知书》,称: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你方合同已于2019年10月1日到期,现通知你3日内处理后续事宜。”
同年7月17日,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履行任何法定征收或拆除程序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人员将砖厂全部建(构)筑物强制拆除。事后才向县政府申请收回土地,并委托评估公司出具一份“拆迁前”的评估报告,估价仅45万余元。
曾某财与其砖厂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索赔340余万元。
二、镇政府三大抗辩为何全部失败?
抗辩一:“这是民事合同纠纷,不是行政案件!”
X镇政府主张:本案源于1999年合同履行问题,应属民事纠纷,不应进入行政诉讼。
法院驳回:
强制拆除行为系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单方行为,具有公权力属性,属于典型行政行为。即便存在基础合同关系,也不能掩盖其以行政手段处置公民财产的本质。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基层政府误以为‘我有合同依据,就能直接动手’。但法律明确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强制拆除,必须走法定程序——无论是征收、违建认定还是合同终止后的腾退,都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强拆。否则,就是滥用公权侵害私产。”
抗辩二:“合同是和南屏红砖厂签的,曾某财不是当事人!”
XX镇政府称,合同相对方是已注销的“南屏红砖厂”,曾某财无权主张权利。
法院查明:
XX镇政府出具函件证实:该厂早在1997年已整体转让给个人曾友庆(曾某财亲属),2006年注销属自然消亡;
曾某财自2000年起以个人名义办证、投资、经营,持有土地证、营业执照;
镇政府此前所有通知均直接发给曾某财本人。
李荣维律师认为:
“合同虽以旧厂名义签署,但实际履行主体、资产投入人、登记权利人均为曾某财。根据《民法典》关于事实合同关系及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规定,谁投资、谁占有、谁登记,谁就是权利人。镇政府试图用‘合同主体’混淆‘实际权利人’,法院不会支持。”
抗辩三:“东西本来就是我们的,拆自己财产不用赔!”
XX镇政府坚称:合同超期无效,地上物仍归政府所有,拆除不构成侵权。
法院指出:
合同虽名为“产权转让”,实为长期租赁。但即便如此,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投资建设的厂房、设备等附属物,依法归承租人所有。政府若要收回,应依法补偿,而非强拆。
原告主张损失344万元,包括土建、设备、茶叶、土地等。但因强拆时未通知原告到场,大量资产灭失,无法鉴定。
法院依据镇政府自己委托的评估报告,认定房屋及附属物价值450,019.13元;另结合现场照片、行业询价、经营规模等,酌情支持设备、茶叶等损失5万元,合计500,019.13元。
李荣维律师提醒:
“本案中,镇政府犯了两个致命错误:一是先拆后报批,程序倒置;二是未保全证据,导致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赔偿司法解释,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举证不能的,应作有利于原告的推定。若镇政府依法公告、公证、清点再拆除,完全可避免高额赔偿。”
对企业主:
即使通过“转让”“承包”方式取得乡镇企业资产,也务必及时办理土地、房产、工商等登记,固化权利凭证。口头协议或历史文件不足以对抗行政强权。
对基层政府:
“优化营商环境”不是口号。任何涉及公民财产权的处置,都必须恪守程序正义。合同纠纷走民事诉讼,征收拆迁走法定程序,绝不能以‘我是政府’为由越权执法。
李荣维律师强调:
“本案看似是个案,实则反映部分基层治理的法治短板。行政机关既是管理者,更是守法者。强拆一时爽,败诉代价高——不仅赔钱,更损公信。”
法院终审判决不仅维护了一位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更划清了行政权力的边界:
公权不可任性,私产不容侵犯。
正如判决所体现的精神: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只要公民合法占有、使用的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都不得擅自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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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专注于行政争议与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擅长处理征地拆迁、强拆赔偿、政企合同、行政许可等复杂案件,致力于为投资者筑牢法律防火墙。
“程序正义不是障碍,而是权力运行的护栏;合法财产不是负担,而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