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行政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民商行政
全部 734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0

【案例分析】虚开普通发票13亿,主犯判4年半!一张“劳务费”发票,为何让20多人落网?——李荣维律师详解“虚开普票”的法律红线

很多人以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坐牢,普通发票随便开几张没关系。”

但黑龙江哈尔滨的一起真实案件彻底打破了这种幻想——

一对夫妻注册多家“劳务派遣公司”,在没有任何真实用工的情况下,向1000多家单位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金额高达13亿元!最终,主犯姜某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5个月,罚金50万元,其妻子、会计、业务员等20余人全部获刑。

今天我们就用这个典型案例,讲清楚:为什么虚开普通发票也会坐牢?哪些行为最容易“踩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一、他们是怎么干的?“空壳公司+电话营销=卖票生意”

2011年,姜某某和妻子王某丙在哈尔滨注册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起初还算正规,但后来发现“开票”来钱快,于是开始“转型”:

短短两年多,他们向1114家单位开出4175份普通发票,总金额超13亿元,非法获利200多万元。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这不是“帮忙开票”,而是有组织、有分工、有利润分成的犯罪团伙
虽然开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但受票方可以用它:

  • 虚增成本,少交企业所得税;

  • 套取公款,用于报销或洗钱;

  • 规避工程款结算监管。
    因此,虚开普票同样严重扰乱税收秩序,必须严惩


二、关键辩护点:没找到“发票联”,就不能定罪?

案发后,公安机关最初认定虚开金额13亿。
但姜某某的律师提出一个关键意见:

“只有存根联,不能证明发票已交付使用;必须找到‘发票联’,才能认定犯罪既遂。”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有三联:

李荣维律师认为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发票联”——只有客户实际拿到并使用了,才算完成犯罪。
如果只有开票方的存根,但客户否认收到,或无法查实,就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最终,仅以查获的885份发票联(金额1.85亿元)作为定罪依据,大幅降低了量刑。


三、为什么有人判缓刑,有人坐牢?

本案32人涉案,判决结果差异很大:

李荣维律师提醒

法院量刑时重点考虑:

  1. 是否主犯(组织、策划、分赃);

  2. 是否坦白、自首

  3. 是否初犯、认罪认罚

  4. 是否退赃、受票方是否补税
    所以,越早配合调查、越主动认错,越可能争取缓刑甚至免罚


四、普通人最容易踩的“普票雷区”

你以为只有“专业卖票”才危险?其实这些日常行为也可能涉嫌违法:

李荣维律师强调

只要没有真实业务支撑,哪怕金额很小,也属于“虚开”。
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

  •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金额超40万元,即构成犯罪!
    别再觉得“普票不重要”——一张票,可能毁掉一生


五、如何自保?记住这三条铁律

  1. 绝不帮人“代开”“转开”发票,哪怕关系再好;

  2. 所有发票必须与真实合同、资金、服务一致

  3. 如已涉入,立即停止、主动说明、配合补税,争取从宽处理。


结语

虚开发票,不分“专票”还是“普票”,只要无真实交易、票货不符,就是违法行为!
本案警示我们:税务监管早已覆盖普通发票,任何“开票生意”都是高危行为

合规经营,才是企业长久之道。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无论是虚开发票风险评估、税务稽查应对,还是刑事案件辩护,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313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上一篇:【案例分析】虚开普通发票也犯法?很多人以为“只有专票才危险”,结果栽了大跟头!

下一篇:虚开发票惹祸上身,股权转让也难“甩锅”?

{pboot:if(1)}

发表评论:

{pboot:2if(1)}
{/pboot:2if}

评论记录:

{pboot:2if(0>0)} {2else}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pboot:2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