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坐牢,普通发票随便开几张没关系。”
但黑龙江哈尔滨的一起真实案件彻底打破了这种幻想——
一对夫妻注册多家“劳务派遣公司”,在没有任何真实用工的情况下,向1000多家单位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金额高达13亿元!最终,主犯姜某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5个月,罚金50万元,其妻子、会计、业务员等20余人全部获刑。
今天我们就用这个典型案例,讲清楚:为什么虚开普通发票也会坐牢?哪些行为最容易“踩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2011年,姜某某和妻子王某丙在哈尔滨注册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起初还算正规,但后来发现“开票”来钱快,于是开始“转型”:
用朋友名义又注册了3家空壳公司;
没有办公场地、没有员工、更没有真实派遣业务;
聘请业务员通过电话、网络、工地走访招揽客户;
客户只需支付0.5%–1%的开票费,就能拿到“劳务费”普通发票;
业务员还能拿18.7%提成,积极性极高。
短短两年多,他们向1114家单位开出4175份普通发票,总金额超13亿元,非法获利200多万元。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这不是“帮忙开票”,而是有组织、有分工、有利润分成的犯罪团伙。
虽然开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但受票方可以用它:
虚增成本,少交企业所得税;
套取公款,用于报销或洗钱;
规避工程款结算监管。
因此,虚开普票同样严重扰乱税收秩序,必须严惩!
案发后,公安机关最初认定虚开金额13亿。
但姜某某的律师提出一个关键意见:
“只有存根联,不能证明发票已交付使用;必须找到‘发票联’,才能认定犯罪既遂。”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有三联:
存根联:开票方自己留着;
发票联:给客户做报销凭证;
记账联:开票方入账用。
李荣维律师认为: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发票联”——只有客户实际拿到并使用了,才算完成犯罪。
如果只有开票方的存根,但客户否认收到,或无法查实,就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最终,仅以查获的885份发票联(金额1.85亿元)作为定罪依据,大幅降低了量刑。
本案32人涉案,判决结果差异很大:
主犯姜某某:4年5个月;
其妻王某丙:2年6个月;
会计、出纳、业务经理:2年,缓刑3年;
普通业务员:1年以下,多数缓刑;
甚至有一名只开1张票(49万)的业务员,免予刑事处罚!
李荣维律师提醒:
法院量刑时重点考虑:
是否主犯(组织、策划、分赃);
是否坦白、自首;
是否初犯、认罪认罚;
是否退赃、受票方是否补税。
所以,越早配合调查、越主动认错,越可能争取缓刑甚至免罚!
你以为只有“专业卖票”才危险?其实这些日常行为也可能涉嫌违法:
建筑包工头:让亲戚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结工程款;
个体户老板:客户要发票,你找朋友公司“代开”;
企业财务:为平账,接受供应商提供的“替票”;
自由职业者:为收钱方便,用他人公司名义开票。
李荣维律师强调:
只要没有真实业务支撑,哪怕金额很小,也属于“虚开”。
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金额超40万元,即构成犯罪!
别再觉得“普票不重要”——一张票,可能毁掉一生!
绝不帮人“代开”“转开”发票,哪怕关系再好;
所有发票必须与真实合同、资金、服务一致;
如已涉入,立即停止、主动说明、配合补税,争取从宽处理。
虚开发票,不分“专票”还是“普票”,只要无真实交易、票货不符,就是违法行为!
本案警示我们:税务监管早已覆盖普通发票,任何“开票生意”都是高危行为。
合规经营,才是企业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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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313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