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行政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民商行政
全部 742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8

【案例分析】上游公司虚开发票,我拿的发票被牵连?别慌!符合这三点,你可能“善意取得”免于处罚——李荣维律师详解受票方如何自保

很多企业老板都遇到过这种“飞来横祸”:

自己老老实实做生意,货真价实、付款有据,结果税务局突然通知:“你去年收的那张发票,开票方被认定为虚开了!你得补税+交滞纳金,还可能被罚!”

老板一脸懵:“我啥都不知道啊!交易是真实的,发票看起来也正规,怎么就成‘共犯’了?”

其实,法律早就考虑到这种情况,并专门设立了“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保护机制。

今天我们就用大白话讲清楚:什么情况下,即使拿到虚开发票,你也能免责?


一、真实场景:建材公司“躺枪”

2023年,某装修公司从一家建材店采购瓷砖,总价50万元。
对方提供了盖章齐全、信息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也通过公户付款,货物按时送达并验收。

半年后,税务局通知:该建材店因虚开发票被查,其开出的所有发票均被列为“异常凭证”。
装修公司被要求:转出已抵扣的6.5万元进项税,并补缴相应税款

公司负责人急了:“我们完全不知情,交易也是真的,凭啥让我们背锅?”


二、法律给“无辜者”留了出路:善意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票方不以偷税或骗税论处

  1. 你和开票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货真、款实、合同在);

  2. 发票内容与实际完全一致(品名、数量、金额、税额、销售方名称和印章都对得上);

  3. 你确实不知道这张发票是虚开的(没有参与、没有串通、没有异常迹象)。

如果符合,虽然不能抵扣税款(已抵的要转出),但不会被罚款,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
税务机关不能因为上游违法,就让下游所有企业“连坐”。
关键在于:你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三、关键细节:什么叫“发票内容相符”?

很多人以为“发票能抵扣就行”,其实不然。

李荣维律师提醒

发票上的销售方名称、税号、公章、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税额,必须与实际交易完全一致。
比如:

  • 你从“A建材店”买货,发票却是“B商贸公司”开的 → 不符;

  • 发票写“瓷砖”,实际送的是“地板” → 不符;

  • 开票方是广东公司,却用浙江的发票代码 → 可能被认定为异地虚开。

只有本地企业、用本地发票、内容真实一致,才可能构成“善意”。


四、如何证明“我不知道”?

这是最难的一关。税务局会问:
“你怎么能确定对方不是虚开?”

李荣维律师认为,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证“善意”:

比如在家具城购物,商家用隔壁公司的发票给你开,你根本无法分辨——这就属于“不明知”。


五、即使“善意”,也要补税!但可避免更大损失

注意:“善意取得”≠不用补税
根据规定,你已抵扣的进项税仍需做“转出”处理,相当于补回税款,但不用交滞纳金和罚款(部分地区执行有差异,需具体沟通)。

更重要的是:不会被认定为偷税,更不会涉嫌犯罪

李荣维律师强调

很多企业因害怕被查,不敢申诉,直接认罚。
其实,只要你符合条件,应主动向税务局提交“善意取得”证据,申请免除行政处罚。
必要时,还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结语

拿到虚开发票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有“护身符”。
真实交易 + 发票合规 + 无主观恶意 = 善意取得 = 免于刑事和行政处罚

但前提是:你平时就要规范经营,保留完整证据链。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是异常发票应对、税务稽查抗辩,还是“善意取得”认定争议,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及相关税收法规编写,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上一篇:【案例分析】“代开发票”到底合不合法?税务局能开,朋友公司不能开!——李荣维律师详解“代开”与“虚开”的生死界限

下一篇:【案例分析】善意拿到虚开发票,要补税但不用交滞纳金!——李荣维律师详解“无辜受票方”的权利边界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