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老板一听说“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立刻慌了神:
“是不是要罚款?要交滞纳金?会不会影响信用?甚至被查刑事责任?”
其实,如果你是不知情、有真实交易、发票看起来也正规的情况下拿到虚开发票,法律上属于“善意取得”——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补税时还不用交滞纳金!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场景,讲清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后,到底要不要补税?要不要交滞纳金?能不能挽回损失?
2023年,某装修公司从一家建材供应商处采购了一批地板,总价60万元。
对方提供了盖章齐全、信息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也通过公户付款,货物按时送达并验收。
结果半年后,税务局通知:该供应商因虚开发票被立案,其开出的所有发票均被列为异常凭证。
装修公司被要求:转出已抵扣的7.8万元进项税款。
老板急了:“我们啥都不知道啊!交易是真的,发票也没问题,凭啥让我们补税?还要不要交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规定: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形,不加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
✅ 你需要补回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发票无效,不能抵扣);
❌ 但不需要交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关键利好!);
✅ 更不会被认定为偷税或虚开,不涉及刑事责任。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这条规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公平原则——
既然你没有过错,只是“被动接收”了问题发票,就不该承担“逾期缴税”的惩罚性后果。
滞纳金的本质是对“主观拖延或逃避纳税”的惩戒,而善意取得者显然不符合这一情形。
很多人误以为“善意=完全不用管”。
其实不然!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
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已抵扣的,必须依法追缴。
所以,7.8万元税款还是要补回去,这是制度设计的无奈之处——
国家不能因为上游违法,就让下游白抵税,否则会形成漏洞。
李荣维律师认为:
虽然要补税,但相比动辄几十万的滞纳金和罚款,这已经是“最小损失”。
更重要的是,你的企业信用、法人责任、刑事风险都保住了。
虽然税务局不让你抵扣,但你可以向开票方追责!
李荣维律师提醒:
你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
对方提供无效发票,导致你额外支出税款,属于违约行为。
你可以:
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如果还能开);
或直接起诉对方赔偿你补缴的税款+相关损失。
实践中,不少企业通过民事诉讼成功追回了税款损失。
税务局不会自动认定你是“善意”,你需要主动举证:
保留完整合同、送货单、验收记录;
货款通过公对公账户支付;
对方有实际经营场所,非空壳公司;
发票信息与交易完全一致(名称、品名、金额等);
从未参与开票安排,也未收取“返点”或“开票费”。
李荣维律师强调:
一旦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说你的发票异常,不要沉默!
应立即整理证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说明》,争取适用“不加收滞纳金”的政策。
法律不惩罚无辜者。
如果你是诚信经营的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到虚开发票,只要符合条件,就能保住“不罚、不滞纳、不犯罪”三大底线!
但前提是你平时就要规范操作,保留完整证据链。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是异常发票应对、滞纳金争议,还是向开票方追偿税款损失,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编写,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