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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同样是“借票开票”,一个判无罪,一个判15年!关键区别在哪?——李荣维律师详解虚开发票的“罪与非罪”边界

在涉税刑事案件中,最让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就是:

“我有真实交易,只是发票开得不规范,怎么就成犯罪了?”

今天我们要对比两个真实案例——

为什么结果天差地别?关键就在于:有没有真实交易、有没有骗税目的、有没有造成国家损失


一、案例一:张某强案——有真实交易,无罪!

2004年,张某强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小厂,生产轻钢龙骨。但因为是个体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户却要求:“必须开专票,否则不付款!”
无奈之下,张某强找到一家有资质的公司(鑫源公司),以它的名义签合同、收货款、开发票。
货是他自己生产的,钱打到鑫源账户后也转给了他,发票也是按实际金额开的

后来,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他。一审法院虽然判了缓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直接撤销判决,宣告无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最高法明确表态:
“张某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个案子被列为“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
不能把“开票不规范”等同于“虚开发票犯罪”!


二、案例二:陈某某案——无真实交易,判15年!

几乎同一时期,浙江的陈某某和徐某某注册了两家“贸易公司”,专门干一件事:

法院查明:

最终,陈某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15年

李荣维律师认为

这两人根本不是做生意,而是利用发票“洗身份”,把非应税产品变成应税产品,再通过虚假交易逃避高额消费税。
虽然增值税链条看似完整,但整个交易是虚构的,属于典型的“无货虚开”,社会危害极大。


三、关键区别:三个“有没有”

为什么一个无罪,一个重判?李荣维律师总结出三大核心区别

对比项张某强(无罪)陈某某(15年)
有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有!自己生产、自己发货无!货物直发,中间空转
有没有骗取税款目的没有!只为解决客户开票需求有!专门设计“变票”逃消费税
有没有造成国家损失没有!税款一分不少有!消费税损失超58亿元

李荣维律师提醒

法院现在越来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
如果你有真实业务,只是因资质问题借用他人名义开票,只要资金、货物流向清晰,税款足额缴纳,一般不会认定为犯罪
但如果你设立空壳公司、伪造合同、资金回流、品名“变票”,哪怕声称“有真实交易”,也难逃刑事追责!


四、给中小企业主的忠告

  1. 不要轻易“借票”或“卖票”
    即使出于无奈,也要确保:合同、物流、资金、发票“四流一致”。

  2. 警惕“低开票费”陷阱
    有人找你“帮忙开票”,每吨只收几十元?这很可能是“变票”逃税链条的一环,你可能成为共犯!

  3. 遇到税务问题,先咨询专业律师
    别等公安上门才后悔。很多风险,提前合规就能化解。


结语

法律不惩罚“经营不规范”,但严打“恶意骗税”。
有真实交易、无骗税目的、未造成损失——这是守住“无罪”底线的三大支柱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是发票合规咨询、税务稽查应对,还是涉税刑事案件辩护,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裁定及浙江省高院(2018)浙刑终361号判决编写,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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