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税刑事案件中,最让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就是:
“我有真实交易,只是发票开得不规范,怎么就成犯罪了?”
今天我们要对比两个真实案例——
一个老板借用他人公司名义开票,法院最终判他无罪;
另一个老板用空壳公司“变票”卖燃料油,却被判15年重刑!
为什么结果天差地别?关键就在于:有没有真实交易、有没有骗税目的、有没有造成国家损失。
2004年,张某强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小厂,生产轻钢龙骨。但因为是个体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户却要求:“必须开专票,否则不付款!”
无奈之下,张某强找到一家有资质的公司(鑫源公司),以它的名义签合同、收货款、开发票。
货是他自己生产的,钱打到鑫源账户后也转给了他,发票也是按实际金额开的。
后来,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他。一审法院虽然判了缓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直接撤销判决,宣告无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最高法明确表态:
“张某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个案子被列为“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
不能把“开票不规范”等同于“虚开发票犯罪”!
几乎同一时期,浙江的陈某某和徐某某注册了两家“贸易公司”,专门干一件事:
从上游买沥青(不开票或低税率);
转手就开成“燃料油”发票卖给下游;
货物根本没进他们仓库,资金走一圈就回流;
每吨收40–50元“开票费”,累计虚开发票超12亿元,逃避消费税近60亿元!
法院查明:
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
合同、出入库单全是伪造;
货物直接从上游运到下游,中间环节纯属“过票”;
目的就是帮下游企业逃消费税。
最终,陈某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15年。
李荣维律师认为:
这两人根本不是做生意,而是利用发票“洗身份”,把非应税产品变成应税产品,再通过虚假交易逃避高额消费税。
虽然增值税链条看似完整,但整个交易是虚构的,属于典型的“无货虚开”,社会危害极大。
为什么一个无罪,一个重判?李荣维律师总结出三大核心区别:
| 对比项 | 张某强(无罪) | 陈某某(15年) |
|---|---|---|
| 有没有真实货物交易 | 有!自己生产、自己发货 | 无!货物直发,中间空转 |
| 有没有骗取税款目的 | 没有!只为解决客户开票需求 | 有!专门设计“变票”逃消费税 |
| 有没有造成国家损失 | 没有!税款一分不少 | 有!消费税损失超58亿元 |
李荣维律师提醒:
法院现在越来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
如果你有真实业务,只是因资质问题借用他人名义开票,只要资金、货物流向清晰,税款足额缴纳,一般不会认定为犯罪。
但如果你设立空壳公司、伪造合同、资金回流、品名“变票”,哪怕声称“有真实交易”,也难逃刑事追责!
不要轻易“借票”或“卖票”
即使出于无奈,也要确保:合同、物流、资金、发票“四流一致”。
警惕“低开票费”陷阱
有人找你“帮忙开票”,每吨只收几十元?这很可能是“变票”逃税链条的一环,你可能成为共犯!
遇到税务问题,先咨询专业律师
别等公安上门才后悔。很多风险,提前合规就能化解。
法律不惩罚“经营不规范”,但严打“恶意骗税”。
有真实交易、无骗税目的、未造成损失——这是守住“无罪”底线的三大支柱。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是发票合规咨询、税务稽查应对,还是涉税刑事案件辩护,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裁定及浙江省高院(2018)浙刑终361号判决编写,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