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湖州,曾有一起震惊当地的“变票”大案:
一家有燃料油生产资质的工厂,在没有真实生产、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过票”“变票”操作,将沥青、芳烃等非成品油发票,变成燃料油发票,卖给下游石化企业,虚开发票391份,价税合计高达2.38亿元!
更严重的是,这一操作导致国家消费税损失超5500万元。
最终,主犯李某某、陈某等人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辩护律师却提出一个大胆观点:这根本不是“虚开”,而是“逃税”!
今天我们就来拆解这个极具争议的案件,讲清楚:同样是涉税违法,为什么“定性不同”,结果天差地别?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简单说,“变票”就是把不能征消费税的原料,通过虚开发票,变成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只有“生产环节”的企业才需要缴纳消费税。
而沥青、芳烃等化工原料不属于应税消费品,但一旦被“变成”燃料油,就触发了消费税义务。
本案中,李某某等人利用自己工厂的“生产资质”,在根本没有加工设备、没有实际生产的情况下,接收上游非成品油发票,再开出“燃料油”销项发票,让下游企业拿去抵扣——表面看是正常交易,实则偷逃巨额消费税。
他们每吨收120元“开票费”,累计获利470多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无真实交易 + 虚开发票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10年没商量。
但辩护律师提出:
交易链条是真实的,只是“品名不符”;
增值税并未流失(各环节都正常缴税、抵扣);
真正受损的是“消费税”,而消费税问题应适用《刑法》第201条“逃税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的立法本意,是打击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或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行为。
而本案中,增值税链条完整,税款一分未少,真正的问题是利用发票品名变化逃避消费税——这属于典型的“逃税”手段,而非“虚开”。
如果定性为逃税罪,根据《刑法》第201条,初犯在补税+罚款后可免于刑责;即便追究,最高刑期也仅7年,且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但定性为虚开罪,税额超250万即面临10年以上重刑,且无任何免责空间。
尽管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增值税未流失,但法院最终仍坚持“虚开”定性。
判决理由是:
“被告人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李荣维律师认为:
这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对“变票”类案件的定性尚未统一。
有些地方法院(如安徽亳州、新疆乌鲁木齐)已开始将类似行为认定为“逃税罪”,但更多地方仍沿用“虚开”罪名,导致“同案不同判”。
这种分歧,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还有几名被告人因为工程款虚开一张58万元的发票,被判处6–8个月,缓刑一年。
为什么?因为他们的行为确实属于“无货虚开”,且金额小、及时转出税款,社会危害性低。
而李某某等人虽未直接骗增值税,但操作规模大、手法隐蔽、造成消费税巨额损失,被法院视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故从重处罚。
李荣维律师提醒:
不要以为“只要不骗增值税就安全”。
利用发票进行任何税种的偷逃,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尤其是涉及成品油、黄金、煤炭等高监管行业,税务和公安会重点打击“变票”“洗票”行为。
本案中,涉案企业都有合法资质,却因贪图“开票费”走上犯罪路。
他们本可通过合法加工、如实申报缴税,却选择“走捷径”,最终人财两空。
李荣维律师强调:
在金税四期、全电发票、大数据稽查的时代,“票货分离”“品名不符”“资金回流”等操作极易被系统预警。
一旦被查,不仅面临刑事风险,还可能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影响企业生存。
“虚开”还是“逃税”?看似只是罪名之争,实则是自由与牢狱之隔。
本案虽以重判告终,但它推动了法律界对涉税犯罪定性的深入思考。
未来,随着司法解释的完善,这类“变票”案件或将迎来更精准、更公正的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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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虚开发票风险防控、逃税与虚开界限辨析,还是涉税刑事案件辩护策略,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根据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刑初207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