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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虚开发票2.38亿,判10年!但律师坚持:这其实是“逃税”,不是“虚开”——李荣维律师详解涉税案件中的“罪名之争”

在浙江湖州,曾有一起震惊当地的“变票”大案:

一家有燃料油生产资质的工厂,在没有真实生产、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过票”“变票”操作,将沥青、芳烃等非成品油发票,变成燃料油发票,卖给下游石化企业,虚开发票391份,价税合计高达2.38亿元

更严重的是,这一操作导致国家消费税损失超5500万元
最终,主犯李某某、陈某等人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辩护律师却提出一个大胆观点:这根本不是“虚开”,而是“逃税”!

今天我们就来拆解这个极具争议的案件,讲清楚:同样是涉税违法,为什么“定性不同”,结果天差地别?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一、什么是“变票”?为何能逃消费税?

简单说,“变票”就是把不能征消费税的原料,通过虚开发票,变成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只有“生产环节”的企业才需要缴纳消费税
而沥青、芳烃等化工原料不属于应税消费品,但一旦被“变成”燃料油,就触发了消费税义务。

本案中,李某某等人利用自己工厂的“生产资质”,在根本没有加工设备、没有实际生产的情况下,接收上游非成品油发票,再开出“燃料油”销项发票,让下游企业拿去抵扣——表面看是正常交易,实则偷逃巨额消费税

他们每吨收120元“开票费”,累计获利470多万元。


二、关键争议:这是“虚开”还是“逃税”?

公诉机关认为:无真实交易 + 虚开发票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10年没商量。

但辩护律师提出:

交易链条是真实的,只是“品名不符”;
增值税并未流失(各环节都正常缴税、抵扣);
真正受损的是“消费税”,而消费税问题应适用《刑法》第201条“逃税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的立法本意,是打击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或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行为。
而本案中,增值税链条完整,税款一分未少,真正的问题是利用发票品名变化逃避消费税——这属于典型的“逃税”手段,而非“虚开”。

如果定性为逃税罪,根据《刑法》第201条,初犯在补税+罚款后可免于刑责;即便追究,最高刑期也仅7年,且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但定性为虚开罪,税额超250万即面临10年以上重刑,且无任何免责空间。


三、法院为何不采纳“逃税”辩护?

尽管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增值税未流失,但法院最终仍坚持“虚开”定性。

判决理由是:

“被告人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李荣维律师认为

这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对“变票”类案件的定性尚未统一
有些地方法院(如安徽亳州、新疆乌鲁木齐)已开始将类似行为认定为“逃税罪”,但更多地方仍沿用“虚开”罪名,导致“同案不同判”。

这种分歧,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


四、小金额虚开 vs 大金额“变票”:量刑天壤之别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还有几名被告人因为工程款虚开一张58万元的发票,被判处6–8个月,缓刑一年

为什么?因为他们的行为确实属于“无货虚开”,且金额小、及时转出税款,社会危害性低。

而李某某等人虽未直接骗增值税,但操作规模大、手法隐蔽、造成消费税巨额损失,被法院视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故从重处罚。

李荣维律师提醒

不要以为“只要不骗增值税就安全”。
利用发票进行任何税种的偷逃,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尤其是涉及成品油、黄金、煤炭等高监管行业,税务和公安会重点打击“变票”“洗票”行为。


五、给企业的警示:合规比“省税”更重要

本案中,涉案企业都有合法资质,却因贪图“开票费”走上犯罪路。
他们本可通过合法加工、如实申报缴税,却选择“走捷径”,最终人财两空。

李荣维律师强调

在金税四期、全电发票、大数据稽查的时代,“票货分离”“品名不符”“资金回流”等操作极易被系统预警
一旦被查,不仅面临刑事风险,还可能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影响企业生存。


结语

“虚开”还是“逃税”?看似只是罪名之争,实则是自由与牢狱之隔
本案虽以重判告终,但它推动了法律界对涉税犯罪定性的深入思考。

未来,随着司法解释的完善,这类“变票”案件或将迎来更精准、更公正的定性标准。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是虚开发票风险防控、逃税与虚开界限辨析,还是涉税刑事案件辩护策略,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根据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刑初207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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