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听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刻想到:坐牢、罚金、企业倒闭。
毕竟,虚开税额超50万,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但现实中,也有像黑龙江陈某这样的案例:
他让别人虚开了60张发票,涉及税额高达93万元,按理说至少要判三年,结果法院却判了缓刑,不用坐牢!
为什么?关键就四个字:主动补税。
今天我们就用这个真实案例,讲清楚:在虚开发票案件中,如何通过“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争取从轻、甚至免于实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2017年,陈某负责公司门店装修,但施工方无法提供发票。为了报销入账,他通过中间人王某,花了48万元买了6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640多万元,已抵扣税款93万元。
这明显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
但令人意外的是:
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陈某所在公司就分三次主动将全部93万元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反映,全额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
2018年11月,陈某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万元。同案的王某也获缓刑。
很多人以为:“虚开就是犯罪,补了也没用。”
但法律其实留了一道“活门”。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虽然虚开发票罪不以造成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即哪怕没抵扣,只要虚开就可能犯罪),
但在量刑时,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是否主动挽回损失,是决定能否适用缓刑的关键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对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补税、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的被告人,可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陈某虽有虚开行为,但:
目的不是骗税,而是解决报销问题;
公司在稽查或立案前就主动转出全部税款;
国家税款一分未少;
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这些因素叠加,才换来缓刑结果。
简单说:
你本来用这张发票抵了100块税,现在发现发票有问题,税务局说“不能抵”,那你就要在账上做一笔“反向操作”——把这100块加回去,相当于补交了税。
李荣维律师认为:
这种“转出”必须体现在正式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并有会计凭证支持,才能被认定为“已挽回损失”。
仅仅口头说“我们愿意补”是不够的,必须完成法定程序。
本案中,公司分别在2017年11月、2018年9月、10月三次申报转出,合计93万元,且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证据链完整,法院才认可其“挽回损失”的事实。
李荣维律师提醒:
补税的时间点极其关键!
最好在税务稽查或公安立案前完成——这叫“主动纠错”;
如果是在被传唤、立案后才补,可能被认定为“被动退赃”,从宽幅度大打折扣;
更严重的是,如果等到法院判决前才补,可能已错过最佳时机。
本案之所以成功,正是因为公司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转出,而公安立案是在2018年11月6日——时间差成了“救命稻草”。
需要特别强调:
虚开发票是行为犯,一旦实施,犯罪即成立。
补税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否定犯罪性质。
李荣维律师强调: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犯罪在先,纠正于后,不属于犯罪中止。”
换句话说,你还是有罪,只是因为表现好、损失已挽回,所以判得轻。
因此,绝不能心存侥幸:“反正补了就行”。最好的办法是——从一开始就不要虚开!
虚开发票风险极高,但若不慎涉入,第一时间主动补税、配合调查、认罪悔罪,仍是争取缓刑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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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虚开发票风险评估、税务稽查应对,还是刑事案件中的“挽回损失”策略制定,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刑初13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