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听说自己因逃税被法院判了刑,就松一口气:“反正都坐牢了,税务局应该不会再罚我钱了吧?”
但也有不少人慌了:“我已经被判罚金5万,税务局还要追缴60多万罚款,这合理吗?”
今天我们就来彻底讲清楚:一旦涉税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刑后,税务机关还能不能继续罚款?
答案是:不能!法律明确规定——刑事罚金可以折抵行政罚款,且判刑后不得再追加罚款。
这个规则,对所有面临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的企业主和个人,都至关重要。
在之前我们分析过的“朱某某逃税案”中,有一个关键细节:
税务局认定其逃税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罚款660,258元;
但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法院最终判处其罚金5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
朱某某到底该交66万,还是5万?能不能两个都交?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根据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35条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尚未给予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也就是说:
✅ 如果先被税务局罚了66万,后法院判罚金5万——那可以用5万罚金折抵5万罚款,剩下61万是否还要交?实践中存在争议,但趋势是不再重复执行;
❌ 如果法院已经判了罚金,税务局就不能再回头补罚!
有人可能不解:“逃税造成国家损失,多罚点不是应该的吗?”
李荣维律师认为:
这背后体现的是“一事不二罚”和“刑罚优先”的法治原则。
刑事责任(如有期徒刑、罚金)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如果一个人已经因同一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再叠加行政处罚,就属于双重惩罚,违背公平正义。
更重要的是,《刑法修正案(七)》修改逃税罪时,特意设置了“初犯免责”条款,目的就是鼓励纳税人主动纠错,避免轻易入刑。如果判刑后还追加高额罚款,等于堵死了这条“回头路”。
很多人混淆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其实:
税款:你本该交的钱,不管是否犯罪,都必须补缴;
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属于资金占用补偿,不因判刑而免除;
罚款/罚金:属于惩罚性措施,刑事罚金一旦判决,行政罚款就不得再收。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人以为“判刑就一了百了”,结果税务局照样追缴上百万的税款+滞纳金,这才是真正的“大头”!
刑事罚金通常只有几万到十几万,但滞纳金可能滚成本金的好几倍!
所以,千万别把“免罚款”误解为“全免”!
如果已被刑事立案,立即核查是否已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尚未收到,可主张“不应再处罚”;
若已收到但未缴纳,可申请暂缓执行,待刑事判决后再处理。
刑事判决后,凭《刑事判决书》向税务局申请撤销或终止罚款程序
法院判了罚金,税务局再罚就是违法!
重点应对税款和滞纳金
即使免了罚款,也要尽快筹措资金补税,否则可能被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
“坐牢就不用交罚款”——这句话基本正确,但有前提。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不被重复惩罚的权利,但绝不意味着可以逃避纳税义务。
李荣维律师强调:面对税务稽查与刑事风险交织的复杂局面,务必分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罚金”的法律性质,精准应对,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或对刑事判决后的税务处理有疑问,请务必及时寻求专业支持。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是逃税案件的行政与刑事衔接、罚金折抵问题,还是滞纳金减免策略,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结合《行政处罚法》第35条、《刑法》第201条及司法实践编写,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