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没偷国家一分钱,自己开发的房子卖了不交税,顶多补缴罚款。
但现实很残酷——不申报、不缴税,哪怕你只是“合伙人之一”,也可能被认定为逃税罪,直接坐牢!
今天我们要讲的这起真实案件,就发生在黑龙江宾县。一位叫朱某某的开发商,因合伙建房后未依法纳税,被认定逃税99万余元,一审被判3年6个月。但二审时,律师通过精准计算“逃税占比”,成功将刑期砍到1年8个月!
这个案子不仅揭示了“挂靠开发”的法律风险,更暴露出一个关键细节:逃税罪判几年,不只看金额,更要看“逃税比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2011年,朱某某和两位朋友合伙在宾县开发“华兴名苑”商品房。项目从动迁、建设到销售,全程由他们三人操办。期间,朱某某曾让会计以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名义,4次申报营业税等税费共18万多元,但一分钱都没缴,之后干脆停止申报。
2012年10月,朱某某退伙。但2014年,有人举报该项目偷税,税务局介入调查。经查,2011年至2014年,整个项目应缴各项税费超400万元,其中朱某某参与期间(2011–2012年)应缴约111万元,实际逃税99.2万元,占其应纳税额近90%!
2015年,税务局通过电视台公告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朱某某得知后竟选择潜逃,直到2017年才投案自首。
2019年,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万元。
朱某某上诉称:“我们是挂靠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自然人不能开发房产,纳税主体应该是公司,不是我!”
但法院查明:
该房地产公司证明,在宾县根本没有项目;
朱某某也拿不出挂靠合同等证据;
所有销售、收款、决策均由他和合伙人以个人名义进行。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根据税法规定,挂靠经营中,如果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其担责,才由被挂靠方纳税。
本案中,朱某某等人实际以个人名义经营,自然就是法定纳税人,逃税责任无法推给“不存在的公司”。
一审判决认为:朱某某逃税99万,占其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的89.15%,远超30%的“重刑线”,所以判3年以上。
但二审律师发现重大问题:
逃税比例的分母(应纳税总额)算错了!
正确算法应包括所有税种(营业税、个税、土地增值税等),总额为374.7万元,而非仅三个小税种。
重新计算后,逃税比例仅为26.48%,低于30%!
李荣维律师认为:
《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
逃税占应纳税额10%以上 → 可追究刑责;
30%以上 → 刑期3–7年;
10%–30%之间 → 刑期3年以下。
这一比例差,直接决定了刑期是“3年起步”还是“可判1年多”!
朱某某还辩称:“我没看到电视台公告,不算有效送达!”
但法院认为:
公告送达是法定方式,前提是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更关键的是,他的会计证实已告知他处罚决定,他却选择潜逃,说明明知而拒不履行。
李荣维律师提醒:
税务机关通过公告送达,并非无效。只要你实际知晓(如通过他人转告),就视为送达生效。
一旦收到处罚决定,务必在限期内补税+缴纳罚款,否则将失去《刑法》第201条“初犯免责”的机会!
“挂靠”不是挡箭牌
没有真实挂靠合同、未以公司名义经营,税务局和法院都会认定实际经营者为纳税人。
逃税比例比金额更重要
即使逃税几十万,只要比例低于30%,就有机会争取3年以下刑期,甚至缓刑。
千万别跑!要主动应对
逃税罪有“初犯免责”条款,但前提是配合税务处理。一旦潜逃,不仅免责机会丧失,还会被认定“主观恶性大”,加重处罚。
朱某某案告诉我们:涉税刑事风险,往往藏在细节里。
一个错误的计算方式,可能让你多坐两年牢;一次正确的专业辩护,可能为你争取到自由。
李荣维律师强调:面对税务稽查或刑事立案,切勿心存侥幸。应第一时间委托既懂税法又懂刑法的专业律师,从行政程序、纳税主体、逃税比例、送达效力等多角度寻找突破口。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是逃税风险化解、税务稽查应对,还是涉税刑事案件辩护,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根据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5刑初291号、哈尔滨中院(2019)黑01刑终322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