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发票最多算“行政违法”,不至于坐牢。
但更危险的情况是——你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判无期),结果法院审理时突然说:“你这不算虚开,应定‘逃税罪’!”
听起来像是“从重罪改轻罪”,是好事?
错!这可能让你彻底失去“免于刑责”的救命机会!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争议案件,讲清楚为什么法院不能在刑事案件中擅自将“虚开”改为“逃税罪”,以及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在安徽亳州曾有一起案件:杨某因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但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少缴税,而非骗抵税款,不符合“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于是直接判决其构成“逃税罪”,并判处刑罚。
表面看,“逃税罪”最高刑期7年,比“虚开”动辄十年起步似乎轻了。
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这是严重的程序错误!因为“逃税罪”有特殊的“行政处罚前置”条件,而法院绕过了这个关键环节,直接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免责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俗称“初犯免责条款”):
纳税人首次逃税,只要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逃税罪能不能追究刑责,前提是税务机关先作出行政处理。如果没走这一步,直接由法院定罪,等于把“可以免罪”的人直接送进监狱。
李荣维律师认为:
法院在审理中若发现行为更符合“逃税”而非“虚开”,正确的做法是:
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裁定终止审理,由税务机关先行处理。
若税务机关处罚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再启动刑事程序也不迟。
否则,就是用刑事手段代替行政程序,违反罪刑法定和程序正义原则。
有人会问:“反正都是涉税犯罪,改个罪名有什么大不了?”
李荣维律师提醒:
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关乎当事人命运的关键程序保障!
“虚开”罪没有行政前置要求,一旦立案就可能判刑;
“逃税”罪却给了纳税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及时补税+罚款,就能免于坐牢。
如果法院跳过税务处理,直接按“逃税罪”判刑,等于堵死了当事人合法脱罪的唯一通道。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2017〕30号)也明确:
原则上应在司法程序终结(如不起诉、无罪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反过来,若拟认定逃税罪,必须确保行政程序已走完。
一旦被控“虚开”,务必审查行为本质
如果你开票是为了平账、融资、虚增业绩,但没有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故意,可能不构成“虚开”。但也要警惕是否涉及“逃税”。
坚决反对法院“擅自改罪名”
若检方起诉“虚开”,法院欲改判“逃税”,应立即提出异议,要求中止审理、退回税务机关处理。
抓住“初犯免责”黄金窗口
如果确实存在少缴税款行为,在税务稽查阶段就应主动配合、全额补税+缴纳罚款,争取在刑事立案前化解风险。
“虚开”与“逃税”,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前者重在行为本身,后者重在结果与程序。
法院不能为了“定个罪”就随意切换罪名,否则就是对法治精神的伤害。
李荣维律师强调:涉税刑事案件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稍有不慎就会从“可免责”变成“必坐牢”。一旦涉案,务必第一时间委托既懂税法又懂刑法的专业律师介入,守住程序底线,争取最优结果。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是虚开发票、逃税风险,还是税务稽查转刑事的紧急应对,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结合《刑法》第201条、税总〔2017〕30号文及司法实践编写,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