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房子是法院判给我的,又不是买卖,凭什么还要交增值税、个税、契税?”
但现实很扎心——法院判决只是确认产权归属,税务机关照样按“交易”征税!
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真实案例,就发生在哈尔滨。一位市民陈某华,通过法院诉讼和强制执行,终于把一套住了二十多年的房子“名正言顺”地过户到自己名下。结果去领房产证时,被税务局要求一次性缴纳2.4万多元税费!他不服,告上法庭,最终败诉。
这起案件给所有通过法院确权、继承、析产等方式取得房产的人敲响了警钟。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对姓名作化名处理。
陈某华和姐姐陈某友在1994年共同买了一套平房。1997年,姐姐以6000元价格将自己份额卖给弟弟,但因是亲姐弟,一直没办过户。
后来赶上棚户区改造,弟弟以姐姐名义签了拆迁协议,自己掏钱补差价、交进户费、装修入住。可多年后,两家因房产归属闹上法庭。
2017年,法院判决:房子归陈某华居住使用,待能办证时直接登记在他名下。
2018年,法院出具执行裁定:先给姐姐办证,再从姐姐名下过户给弟弟。
于是,陈某华在2018年9月先以姐姐名义缴了600多元契税,顺利拿到房产证。
但一个月后去取新证时,税务局突然要求再交两笔税:
向姐姐(陈某友)征收16,903元(含增值税、城建税、个税等);
向弟弟(陈某华)征收7,729元(契税+印花税)。
两笔合计2.46万元,全部由陈某华垫付。
他当场懵了:“这房子是我花钱买的、住的、打官司赢的,又不是姐姐卖给我,为什么要按‘二手房交易’征税?”
陈某华提出三大抗辩:
姐姐从未“购买”这套房,也未“对外销售”,不符合“不满两年住房销售”的征税条件;
姐姐没有获得任何收入,不应征个人所得税;
这次是法院确权变更,不是买卖,不该收契税。
听起来很有道理,对吧?
但税务局和法院认为:关键看“法律形式”,而不是“实际出资”或“情感关系”。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属变动。
本案中,房产先登记在姐姐名下(初始登记),再通过“转移登记”过户给弟弟——在税务系统里,这就是一次标准的“个人住房转让”行为!
哪怕你住了20年、花了几十万、有法院判决,只要产权是从A名下转到B名下,且不符合法定免税条件(如夫妻更名、法定继承等),就可能被认定为应税交易。
陈某华不仅要求退自己的7729元契税,还要求退他代姐姐交的16903元。
但法院直接驳回这部分诉求,理由是:
你不是那笔税的纳税人,无权起诉!
李荣维律师提醒:
根据《行政诉讼法》,只有“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起诉。
姐姐才是那16903元的法定纳税人,哪怕钱是你出的,你也只能向姐姐追偿,不能直接要求税务局退给你。
这就像你帮朋友交罚款,不能因为钱是你出的,就去告交警队。
很多人误以为:“法院都判给我了,税务局应该配合。”
李荣维律师认为:
民事判决解决的是“谁该拥有房子”,而税收征管解决的是“权属变动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两者属于不同法律体系。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某种情形免税(如法定继承、离婚析产),否则任何权属转移都可能触发纳税义务。
本案中,姐弟之间的“买卖”发生在多年前,且未办理过户,在法律上仍视为姐姐是产权人。后来通过法院执行完成过户,本质上就是一次“迟来的交易”。
提前测算税费成本
在打房产确权官司前,务必咨询税务师或律师:这种过户方式会不会产生高额税费?有没有更节税的路径(如赠与、继承)?
不要混淆“事实”和“法律形式”
你可能实际出资、长期居住,但如果产权不在你名下,法律上你就是“外人”。一旦过户,就可能被视作“受让方”。
代缴税款要谨慎
如果替别人缴税,务必保留凭证,并明确约定追偿权。否则,税务局不会认你,法院也可能不支持你直接起诉。
“房子是我的,税却要交几万”——这种委屈,很多人都有。但税法讲究的是法律事实,而非生活常理。
李荣维律师强调:在涉及房产过户、遗产分割、离婚析产等重大财产变动时,务必“税务先行”,避免赢了官司,却背上意想不到的税负。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或对司法确权后的税务处理有疑问,切勿盲目操作。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是房产涉税争议、行政复议,还是税务诉讼应对,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行初63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