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十年前赚的钱,如果当时没交税,现在还能被追缴吗?滞纳金会不会比本金还高?
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真实案例,就发生在一家北京公司身上。他们2007年通过股票投资赚了5000多万元,却一直没入账、没申报企业所得税。直到2016年,税务局一查,不仅要求补税1495万元,还加收了可能远超本金的滞纳金!这家公司不服,一路打官司打到二审,最终败诉。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偷税”认定,更引发了全社会对“税务滞纳金是否应设上限”的激烈讨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将公司名称化名处理,案件细节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行终1340号判决书改编。
2007年,骏腾公司和另一家公司(联合公司)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联合公司出资9000万元,以骏腾公司的名义开立股票账户进行A股投资,收益五五分。
这一年,账户共赚了5118万元(含股票转让收益和利息)。但奇怪的是——
骏腾公司没把这笔钱记入公司账本;
没在2007年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纳税;
一直到2016年,才主动补报了部分收入。
为什么拖了快十年?
原来,2007年证监会就对联合公司“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立案调查,并在2011年作出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包括骏腾账户的5118万元)。骏腾公司辩称:“钱都被没收了,我们哪敢当收入报税?”
但法院和税务局不这么看。
2016年,北京第四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
骏腾公司隐匿收入、未记账、未申报,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行为;
虽然违法行为已过5年行政处罚时效,不予罚款;
但必须补缴企业所得税1495万元;
并从2008年5月31日(2007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按这个标准,滞纳金每年约18.25%,十年下来,很可能超过本金本身!
骏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甚至一度支持他们,认为“没有偷税故意”。但二审法院改判:维持税务局决定。
李荣维律师分析:不成立!
法院明确指出:纳税义务发生在取得收入时,而证监会的罚没决定是2011年才作出的。2007年你已经拿到钱了,就该依法记账、申报。哪怕后来被没收,也不影响当年的纳税义务。
更何况,《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罚款、罚没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即使被没收,你仍要先交税,再承担损失。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中,骏腾公司系统性地隐匿收入——既不入账,也不申报,导致这笔巨额收入在财务和税务上“完全隐形”,符合“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偷税不要求主观“恶意”,只要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情形,且无正当理由,就可认定。
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为每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但未设上限。而《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加处的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那么,税务滞纳金适用哪一条?
李荣维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
税务滞纳金属于经济补偿性质,而非行政处罚,因此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封顶限制。
这意味着:理论上,滞纳金可以无限累积,甚至远超税款本金!
虽然财政部近年已表态要研究“厘清税收利息与滞纳金关系”,但在法律修改前,滞纳金超本金仍是合法的。
“收入”不等于“到手利润”
只要钱进了你的账户,无论是否被罚没、是否实际使用,都可能产生纳税义务。别等“尘埃落定”再报税,纳税义务不等人!
“没申报”比“少申报”风险更大
如果你有收入但完全不入账、不申报,极易被认定为“偷税”,即使非故意,也可能面临补税+高额滞纳金。
滞纳金是“时间刺客”
万分之五看似不高,但按日复利计算,5年翻倍,10年超本金。一旦被稽查,拖延只会让代价更高!
“骏腾公司案”再次敲响警钟:税务合规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必修课”。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取得大额收入时,务必及时咨询专业税务人士,避免因“无知”或“侥幸”付出十倍代价。
李荣维律师强调:如果你正面临税务稽查、滞纳金争议或偷税指控,切勿自行应对。专业律师可以帮助你:
审查交易实质是否构成应税行为;
主张“无主观故意”以争取免于处罚;
在合法范围内协商滞纳金减免。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是税务行政争议,还是涉税刑事案件,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