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主以为:“土地是被法院强制拍卖的,又不是我主动卖的,凭什么还要我交税?”
但现实很残酷——只要发生了资产权属转移,无论是否自愿,都可能产生纳税义务!
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真实案例,就发生在广东中山。一家房地产公司因债务纠纷,名下土地被法院强制拍卖。事后,税务局要求该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合计超1500万元!公司不服,称“拍卖违法、权属未定”,拒绝缴税,结果一路打官司到广东省高院,最终败诉。
这起案件对所有面临司法拍卖、资产处置的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将公司名称化名为“盛某集团”,相关人名也作化名处理。
盛某集团在中山开发了一个叫“江滨绿苑”的房地产项目。后来因债务问题,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被强制拍卖,最终以9383万元成交,买方是另一家房地产公司。
按理说,钱由法院分配给债权人,公司似乎“没拿到钱”。但2016年至2017年,当地税务局多次通知盛某集团:
“你公司开发的项目已发生权属转移,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限期申报!”
可盛某集团一直没理会,既没申报,也没提供任何清算资料。
于是,2017年9月,税务局直接启动核定征收程序,认定:
项目销售收入为 1.06亿元;
按 5.5% 的核定征收率,追缴土地增值税585万元;
同时追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近1000万元;
总计要求补缴税费超1500万元!
盛某集团炸锅了:“土地是被法院强行卖掉的,我们没收到钱,凭什么要我们交税?”
盛某集团提出两大理由:
法院拍卖程序违法,他们已向有关部门申诉,权属状态尚未最终确定;
既然没实际收款,就不该产生纳税义务。
他们认为:如果将来拍卖被撤销,那这笔交易就“自始无效”,现在征税毫无依据。
但税务局和法院并不认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行申1558号裁定中明确指出:
司法拍卖一旦成交,即视为房地产“销售行为”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用于抵偿债务的房产发生权属转移,应“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是关键!税法不看你是不是“自愿卖房”,而是看资产有没有发生权属转移。只要产权从你名下转到了别人名下,哪怕一分钱没拿到,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
至于你和法院、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或执行程序问题,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的法定征税权。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中,盛某集团最大的误区,就是把“民事权利争议”和“行政纳税义务”混为一谈。即使你对拍卖有异议,也应该先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再通过其他途径(如申请退税、向买方追偿等)维权。
更关键的是——税务局有权在你拒不提供资料时,直接核定征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逾期不清算的,税务机关可按核定方式征收。
很多人以为:“拍卖公告写明‘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那我就不用管了。”
大错特错!
李荣维律师提醒:
拍卖文件中关于“税费由买方承担”的约定,只在买卖双方之间有效,属于民事合同条款。
但法律规定的纳税人身份不会因此改变!
如果买方不交,税务局照样会找法定纳税人(通常是卖方)追缴。
换句话说:你可以和买家约定他替你交税,但如果他跑了、没钱了、赖账了,税务局还是会找你!你交完之后,再凭合同去告买家追偿。
别把“司法拍卖”当“免责金牌”
只要资产过户,就可能触发纳税义务,务必提前测算税负。
收到税务通知,千万别装没看见
不申报、不配合,只会导致税务局直接核定征税,往往比你自己申报的税还高!
保留完整证据,争取合理清算
如果能提供真实成本、费用凭证,走查账清算可能比核定征收税负更低。
若对拍卖有异议,同步处理税务问题
即使申诉拍卖违法,也应先缴税或申请延期,避免滞纳金和强制执行。
“中山盛某集团案”再次证明:在税法面前,没有“被动”和“无辜”。只要法律事实成立(如产权转移),纳税义务就自动产生。
李荣维律师强调: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资产被执行时,更应重视税务风险防控。一个疏忽,可能让本已困难的财务状况雪上加霜。
如果你正面临司法拍卖、资产处置、税务核定或大额补税通知,切勿自行硬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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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税务争议、行政复议,还是涉税刑事风险,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申1558号裁定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