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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院强制拍卖土地,企业还要交税吗?——李荣维律师解读“中山盛某集团土地拍卖征税案”

很多企业主以为:“土地是被法院强制拍卖的,又不是我主动卖的,凭什么还要我交税?”

但现实很残酷——只要发生了资产权属转移,无论是否自愿,都可能产生纳税义务!

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真实案例,就发生在广东中山。一家房地产公司因债务纠纷,名下土地被法院强制拍卖。事后,税务局要求该公司补缴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合计超1500万元!公司不服,称“拍卖违法、权属未定”,拒绝缴税,结果一路打官司到广东省高院,最终败诉。

这起案件对所有面临司法拍卖、资产处置的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将公司名称化名为“盛某集团”,相关人名也作化名处理。


一、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盛某集团在中山开发了一个叫“江滨绿苑”的房地产项目。后来因债务问题,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被强制拍卖,最终以9383万元成交,买方是另一家房地产公司。

按理说,钱由法院分配给债权人,公司似乎“没拿到钱”。但2016年至2017年,当地税务局多次通知盛某集团:

“你公司开发的项目已发生权属转移,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限期申报!”

可盛某集团一直没理会,既没申报,也没提供任何清算资料。

于是,2017年9月,税务局直接启动核定征收程序,认定:

盛某集团炸锅了:“土地是被法院强行卖掉的,我们没收到钱,凭什么要我们交税?”


二、企业抗辩:拍卖违法,税不该交!

盛某集团提出两大理由:

  1. 法院拍卖程序违法,他们已向有关部门申诉,权属状态尚未最终确定

  2. 既然没实际收款,就不该产生纳税义务

他们认为:如果将来拍卖被撤销,那这笔交易就“自始无效”,现在征税毫无依据。

但税务局和法院并不认同。


三、法院怎么判?李荣维律师深度解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行申1558号裁定中明确指出:

司法拍卖一旦成交,即视为房地产“销售行为”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用于抵偿债务的房产发生权属转移,应“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是关键!税法不看你是不是“自愿卖房”,而是看资产有没有发生权属转移。只要产权从你名下转到了别人名下,哪怕一分钱没拿到,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

至于你和法院、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或执行程序问题,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的法定征税权。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中,盛某集团最大的误区,就是把“民事权利争议”和“行政纳税义务”混为一谈。即使你对拍卖有异议,也应该先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再通过其他途径(如申请退税、向买方追偿等)维权。

更关键的是——税务局有权在你拒不提供资料时,直接核定征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逾期不清算的,税务机关可按核定方式征收。


四、关于“谁来交税”的常见误解

很多人以为:“拍卖公告写明‘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那我就不用管了。”

大错特错!

李荣维律师提醒

拍卖文件中关于“税费由买方承担”的约定,只在买卖双方之间有效,属于民事合同条款。
法律规定的纳税人身份不会因此改变
如果买方不交,税务局照样会找法定纳税人(通常是卖方)追缴。

换句话说:你可以和买家约定他替你交税,但如果他跑了、没钱了、赖账了,税务局还是会找你!你交完之后,再凭合同去告买家追偿。


五、给企业主的重要建议

  1. 别把“司法拍卖”当“免责金牌”
    只要资产过户,就可能触发纳税义务,务必提前测算税负。

  2. 收到税务通知,千万别装没看见
    不申报、不配合,只会导致税务局直接核定征税,往往比你自己申报的税还高!

  3. 保留完整证据,争取合理清算
    如果能提供真实成本、费用凭证,走查账清算可能比核定征收税负更低。

  4. 若对拍卖有异议,同步处理税务问题
    即使申诉拍卖违法,也应先缴税或申请延期,避免滞纳金和强制执行。


六、结语

“中山盛某集团案”再次证明:在税法面前,没有“被动”和“无辜”。只要法律事实成立(如产权转移),纳税义务就自动产生。

李荣维律师强调: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资产被执行时,更应重视税务风险防控。一个疏忽,可能让本已困难的财务状况雪上加霜。

如果你正面临司法拍卖、资产处置、税务核定或大额补税通知,切勿自行硬扛。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是税务争议、行政复议,还是涉税刑事风险,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申1558号裁定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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