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通过拍卖方式出售资产本是常见操作。但如果拍出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税务机关会不会“不认账”?如果已经按成交价缴了税,几年后又被要求补税甚至加收滞纳金,合理吗?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一个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经典案例——“广州德发案”。这起案件不仅影响深远,还首次明确了税务机关在面对“明显偏低”的交易价格时,如何行使核定权,以及什么情况下不能加收滞纳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将原公司名称化名为“德发公司”。
2004年11月,德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决定将其位于广州市中心“美国银行中心”的一栋高档写字楼(总面积超6.3万平方米)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时,该房产评估价值约5.3亿港元。
然而,2004年12月19日拍卖当天,只有一家竞买人——盛丰实业有限公司(一家香港公司)参与竞拍,并以底价1.38255亿港元成功拍下。这个价格折合每平方米仅约2300元,远低于周边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普遍在5000元以上,甚至上万元)。
随后,德发公司按此成交价向税务局申报并缴纳了营业税、堤围防护费等共计约700多万元,还拿到了完税凭证,以为事情就此了结。
没想到,2006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这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经调查周边楼盘交易数据、公司自行提供的成本价(约7100元/㎡)和评估价(约8400元/㎡),税务机关认为真实公允价值应为3.11亿元。
于是,2009年9月,税务局作出处理决定:
追缴少缴的营业税 867万元;
补缴堤围防护费 15.6万元;
同时加收滞纳金 近285万元。
德发公司不服,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最终,案件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成为全国首例由最高法提审的税务行政案件。
德发公司坚持认为:
拍卖是合法公开的,有公告、有成交确认书;
虽然只有一人竞拍,但《拍卖法》并未禁止“一人拍卖”;
自己已按实际成交价足额纳税,且拿到完税证明;
税务局时隔4年才追缴,早已超过3年追征期;
更不该加收滞纳金!
而税务局则指出:
成交价不到市场价一半,且唯一竞买人与德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是夫妻,存在利益关联;
拍卖保证金设得过高(占底价50%),变相排斥其他买家;
未通知全部抵押银行,程序存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核心结论如下:
✅ 支持税务局重新核定税款:
虽然拍卖本身合法有效,但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且缺乏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调整计税依据,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 但撤销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关键点来了!
李荣维律师分析:最高法明确指出,德发公司并非故意偷税、骗税,也不存在计算错误。其按拍卖成交价申报纳税,是基于对合法拍卖行为和完税凭证的合理信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后来被核定补税,也不应加收滞纳金。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一判决划清了“核定补税”与“处罚追责”的界限。价格偏低≠偷税!只有在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应承担滞纳金甚至罚款。否则,会严重打击市场主体对交易安全和税务确定性的信心。
此外,关于追征期限,最高法也澄清:只要税务机关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启动稽查程序(本案2006年立案),即使最终处理决定在2009年作出,也不算超期。
这起案件对所有从事资产转让、股权交易、房产买卖的主体都具有警示意义:
“合法交易”不等于“税务无忧”:即使走完拍卖、合同、过户等全套流程,若价格显著偏离市场水平,仍可能被税务机关“回头看”。
“一人竞拍”“关联交易”要格外谨慎:容易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触发核定风险。
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评估报告、市场比价、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万一被质疑,才能证明价格合理性。
滞纳金不是必然伴随补税:如无主观过错,可依法主张免除。
李荣维律师提醒:在大额资产处置前,务必提前进行税务合规评估,必要时可申请税务机关出具事先裁定,避免事后争议。一旦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不要盲目接受,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判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
“广州德发案”被誉为“中国税务司法第一案”,它既维护了国家税收主权,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最高法的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税务机关有权防止税基侵蚀,但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和程序正义;纳税人应诚信申报,但也享有免于不当追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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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判决改编,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