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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场“低价拍卖”引发的千万税款争议:法院为何支持补税但不收滞纳金?——李荣维律师解读“广州德发案”

在房地产交易中,通过拍卖方式出售资产本是常见操作。但如果拍出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税务机关会不会“不认账”?如果已经按成交价缴了税,几年后又被要求补税甚至加收滞纳金,合理吗?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一个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经典案例——“广州德发案”。这起案件不仅影响深远,还首次明确了税务机关在面对“明显偏低”的交易价格时,如何行使核定权,以及什么情况下不能加收滞纳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将原公司名称化名为“德发公司”。


一、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2004年11月,德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决定将其位于广州市中心“美国银行中心”的一栋高档写字楼(总面积超6.3万平方米)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时,该房产评估价值约5.3亿港元。

然而,2004年12月19日拍卖当天,只有一家竞买人——盛丰实业有限公司(一家香港公司)参与竞拍,并以底价1.38255亿港元成功拍下。这个价格折合每平方米仅约2300元,远低于周边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普遍在5000元以上,甚至上万元)。

随后,德发公司按此成交价向税务局申报并缴纳了营业税、堤围防护费等共计约700多万元,还拿到了完税凭证,以为事情就此了结。

没想到,2006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这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经调查周边楼盘交易数据、公司自行提供的成本价(约7100元/㎡)和评估价(约8400元/㎡),税务机关认为真实公允价值应为3.11亿元

于是,2009年9月,税务局作出处理决定:

德发公司不服,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最终,案件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成为全国首例由最高法提审的税务行政案件。


二、争议焦点:低价拍卖=逃税?税务局能“不认”拍卖价吗?

德发公司坚持认为:

而税务局则指出:


三、最高法怎么判?李荣维律师深度解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核心结论如下:

支持税务局重新核定税款
虽然拍卖本身合法有效,但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且缺乏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调整计税依据,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但撤销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关键点来了!

李荣维律师分析:最高法明确指出,德发公司并非故意偷税、骗税,也不存在计算错误。其按拍卖成交价申报纳税,是基于对合法拍卖行为和完税凭证的合理信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后来被核定补税,也不应加收滞纳金。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一判决划清了“核定补税”与“处罚追责”的界限。价格偏低≠偷税!只有在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应承担滞纳金甚至罚款。否则,会严重打击市场主体对交易安全和税务确定性的信心。

此外,关于追征期限,最高法也澄清:只要税务机关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启动稽查程序(本案2006年立案),即使最终处理决定在2009年作出,也不算超期。


四、给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提醒

这起案件对所有从事资产转让、股权交易、房产买卖的主体都具有警示意义:

  1. “合法交易”不等于“税务无忧”:即使走完拍卖、合同、过户等全套流程,若价格显著偏离市场水平,仍可能被税务机关“回头看”。

  2. “一人竞拍”“关联交易”要格外谨慎:容易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触发核定风险。

  3. 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评估报告、市场比价、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万一被质疑,才能证明价格合理性。

  4. 滞纳金不是必然伴随补税:如无主观过错,可依法主张免除。

李荣维律师提醒:在大额资产处置前,务必提前进行税务合规评估,必要时可申请税务机关出具事先裁定,避免事后争议。一旦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不要盲目接受,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判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


五、结语

“广州德发案”被誉为“中国税务司法第一案”,它既维护了国家税收主权,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最高法的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税务机关有权防止税基侵蚀,但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和程序正义;纳税人应诚信申报,但也享有免于不当追责的权利。

如果您在房产交易、企业并购、资产拍卖中遇到类似税务争议,或对核定征收、滞纳金、偷税认定有疑问——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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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判决改编,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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