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肇州县地方税务局对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昌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该公司被要求提供关于其开发的南城华府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相关涉税资料。经过调查,国家税务总局肇州县税务局认定某昌公司在多个年度内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费,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李荣维律师分析:此案中涉及多项税种的补缴及罚款问题,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纳税情况。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偷税行为以及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等问题上。
某昌公司认为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主体不清、定性错误、征税违法事实不明等问题,并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主体混乱。
税务机关对原告“偷税”的定性有误。
对征税违法事实认定不明。
李荣维律师提醒:企业在面对税务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同时也要注意保留所有与税务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进行有效的辩护。
黑龙江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肇州县税务局作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违法事实认定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
认为稽查前违法核定征收方式是导致少缴税的原因,但不构成偷税。
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具有虚假申报的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认定行政处罚未超过处罚期限是错误的。
李荣维律师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关键在于确定是否存在故意逃税的行为。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则不应轻易认定为偷税行为。
本案例展示了税务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特别是关于土地增值税能否成为偷税对象的问题,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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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和个人在遇到税务争议时,应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这也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避免因疏忽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