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李律师,房子被别人住了八年,法院是不是只能判他还我房子,或者赔我点钱?能不能两个一起要?”——这是我在接待一位失房业主时,听到的一个看似天真、实则直击法律核心的问题。
很多人以为维权像点菜:要么选A,要么选B,不能打包。可现实是,法律早就给了你“组合拳”的权利。作为代理律师,我的任务不是帮你做减法,而是把所有合法武器,一并砸向侵权者。
💼 案例
王某(化名)于2005年在广东省某市全款购入一套商品房,并完成不动产登记。因长期在外务工,房屋空置。2007年,某建筑设计院(化名)以“历史遗留用房安排”为由,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接管该房屋,作为其外地派驻人员的临时宿舍使用。
王某2014年返乡后多次要求返还房屋,对方均以“单位调配”“正在协调”为由推诿。直至2016年9月,在王某持续信访和发函施压下,该设计院才正式腾退并交还钥匙。
王某愤而起诉,诉求两项:
确认其对房屋享有完整物权;
判令某建筑设计院支付自2007年至2016年共计九年零三个月的房屋占用费。
被告辩称:王某多年未主张权利,已构成默许使用;且其单位属“公益性质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需补偿,也仅同意象征性支付部分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持有合法产权证书,系房屋唯一权利人。被告未经许可长期占有,构成对物权的持续侵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权利人有权同时主张返还原物与损害赔偿。尽管房屋现已返还,但侵占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填补。最终判决:
确认王某为房屋所有权人;
某建筑设计院按当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标准,赔偿九年零三个月占用费,合计38.7万元。
🔍 结论
李律师分析:这是典型的“单选思维”困局——当事人总觉得自己只能在“要回东西”和“拿到赔偿”之间二选一。但法律从不让你妥协!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我们坚决主张了“合并适用”原则。房子你必须还,钱你也一分别想少。侵权者的代价,不该是“换一个地方住”,而是“住进去的每一分一秒都要算账”。
⚖️ 法条
本案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李律师提醒:这一条是物权救济的“总开关”。它意味着,《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二百三十八条列出的所有救济手段——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不是让你挑着用,而是可以根据案情打包上阵。
就像本案:产权清晰 → 主张确认权利;房屋被占 → 要求返还原物;已造成损失 → 索赔占用费。三项并行,互不冲突,法院必须一并审理。
🛠️ 实操
面对长期侵占类案件,李律师教你三招“全维度打击”策略:
诉讼请求“清单化”:起诉书务必列明所有可主张的权利类型,写成:“判令被告:①确认原告为XX财产所有权人;②立即腾退并返还标的物;③支付自X年X月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④赔偿因侵占导致的维修/贬值等损失。” 一次性封死对方逃避空间;
证据链“时间轴化”:制作侵占时间线图谱,标注每一次沟通记录、报警回执、催告函送达凭证,证明你从未放弃权利,打破“默示同意”抗辩;
赔偿计算“市场化”: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租金评估报告,或参考贝壳、安居客等平台同地段成交数据,让赔偿金额有据可依,避免被法官“酌定”压价。
记住:律师不是调解员,而是权利清算官。你的目标不是“让他搬走”,而是“让他疼到再也不敢碰”。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所有产权人:
不动产登记证不是“收藏品”,定期查看状态,发现异常立即行动;
面对“单位借用”“集体安排”等说辞,一律要求书面协议,口头承诺等于无凭;
占用费索赔时效为三年,但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起算——持续侵占视为连续侵权,可追溯至侵占开始之日;
最危险的不是有人占房,而是你自己误以为“拖久了就成他的”。只要没过户,房子永远是你的!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滇粤基层争议解决十四年,专注物权确权、房产侵占、复杂返还原物纠纷,累计代理此类“硬骨头”案件逾190件,最高单案为当事人追回应得赔偿及收益超70万元。信奉: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但会奖励清醒的战士。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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