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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他还在用我家厕所?”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前配偶赖用设施”等问题,请牢记三点

📣导语

“房子判给我了,人也走了,可他的马桶还在我家墙里哗哗响!”这不是段子,是真实咨询。当离了婚的前夫仍通过管道、墙体、院门与你“血脉相连”,你说气不气?更离谱的是,对方振振有词:“我用几十年了,凭什么现在拦我?”今天这起案件,看似鸡毛蒜皮,实则暗藏物权雷区。李律师提醒:别让“习惯”成了侵权的遮羞布!

💼案例
梁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原系夫妻,婚后在广东省某村共建一处宅院,房屋结构复杂,共用排水系统。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房产作出分割:北房西数第二、第三间及部分院落归梁某所有。

判决生效后,梁某着手翻修房屋,准备重建隔墙以实现物理隔离。然而,施工当天遭王某阻拦。原来,王某仍在使用位于南房东侧的一间厕所,其排污管竟穿墙接入梁某所属房屋的主排水管道,最终汇入同一化粪池。

梁某多次要求王某改道排污,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 王某停止使用其所属房屋内的排污管道;

  2. 不得阻碍其在自有房屋中间垒建隔墙;

  3. 不得妨碍其在宅院内修建砖墙实现分户管理。

王某辩称:该排污结构自建房时即存在,已使用十余年,属于“历史形成”的合理共用,且未造成实际堵塞或污染,梁某应予容忍。另称,若强行砌墙分隔,将影响其如厕便利,构成对其基本生活的妨害。

法院经现场勘查后认为:

最终,法院支持梁某关于排除妨害、禁止使用其排污管道的诉求。

🔍结论
李律师分析:“用了这么多年”不是违法占用的护身符! 只要你的行为超出了合理容忍范围,哪怕没有恶意,也构成法律上的“非法妨害”。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我们成功论证了——共用设施≠永久使用权,一旦产权分割清晰,未经许可的继续使用即为越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条确立了两项重要物权救济权:

值得注意的是,该权利不要求妨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只要妨害行为客观存在、非法且超出社会通常容忍限度,权利人即可主张。

🛠️实操
代理此类案件,李律师坚持“三步破局法”:

  1. 固化证据链:第一时间申请法院现场勘验,拍摄视频、绘制平面图,锁定妨害路径。本案中,我们提交了管道走向示意图与用水痕迹照片,直观展现“穿墙排污”的不合理性。

  2. 切割“历史惯性”:针对对方“长期使用”的抗辩,援引《民法典》第288条相邻关系原则,强调“便利生活”应建立在合法基础上,不能以牺牲一方物权为代价。

  3. 提出替代方案:主动建议王某可在其自有区域改建排污系统,并提供本地农村改厕政策支持信息,既显诚意,又反衬其拒不整改的不当。

🔔提醒
李律师提醒:遇到类似“老邻居占道”、“前配偶赖用设施”等问题,请牢记三点: ✅ 所有权变更后,原有共用安排自动失效,必须重新协商或依法确权;
❌ 切勿默认接受“将就”,每一次默许都可能被认定为“自愿容忍”;
✅ 面对阻挠施工、破坏隔断等行为,立即报警+录像+发函,固定侵权证据。

尽早介入法律程序,才能避免小事拖成积怨,空间之争演变为家庭战争。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农村宅基地纠纷、共有物分割与排除妨害类案件十余年。擅长从乡土人情中提炼法律焦点,以“证据可视化+策略前置化”打破执行僵局,帮助数百位当事人真正拿回属于自己的“一砖一瓦”。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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