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行政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民商行政
全部 734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0

“他替人还了债,船就归他了?”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遇到债务人欠钱不还,切记三不原则

📣导语

“我帮他还了钱,这船我看着,当然该归我管!”——这话听着像那么回事?可法律上站得住脚吗?当“好心担保”变成“强行扣押”,当“代偿债务”演变为“长期霸占”,物权的边界究竟在哪?今天这个案子,反转再反转,表面是仗义相助,实则是越界侵权。李律师提醒:别把“帮忙”当成“占有”的理由,否则,你可能从“债权人”变成“非法占有人”。

💼案例
2012年,广东某市一艘工程船由案外人苏某出资建造,并完成船舶名称核定。后来,苏某向霍某借款,王某(化名)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苏某无力偿还,王某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全部本息。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苏某追偿代偿款,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判决生效后,问题来了——苏某仍不还款。于是,自2015年3月起,王某联合某贸易公司派人进驻造船厂,对包括涉案船舶在内的8艘船只实施“看管”,声称“不还钱就不放船”。这一“看”就是四年。

2015年7月,李某(化名)通过合法交易取得其中两艘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成为登记所有权人。李某要求王某立即返还船舶,遭拒。王某辩称:“这是我代偿债务后采取的必要措施,属于自助行为,且我并未使用船舶,只是‘保管’,不应构成侵占。”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已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系合法权利人;而王某虽为债权人,但并无法律规定其有权直接占有、控制他人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约。其所谓“看管”实为无权占有。最终,判决王某向李某返还原物。

🔍结论
李律师分析:哪怕你真的垫了钱、打赢了官司,也不能擅自当“执法队”去扣别人的东西! 只要没有法律授权或法院裁定,任何私力扣押行为都不具备合法性。本案中,王某从“正当债权人”一步步滑向“非法占有人”,关键就在于——他越过了法律设定的救济程序红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指出,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返还原物;但前提是该占有本身必须是合法占有。而王某既非物权人,也未基于租赁、质押、保管等合法关系占有船舶,其占有基础缺失,属典型无权占有。

同时,《民事诉讼法》赋予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权利,但这必须经由司法程序启动,而非自行其是。

🛠️实操
李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始终坚持三个核心策略:

  1. 确权先行:第一时间核查并固定客户是否已完成物权登记。本案中,李某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成为胜诉关键证据。

  2. 切割“债权”与“物权”:明确告诉法官——对方的债权纠纷应另案解决,不能成为持续侵害物权的挡箭牌。我们提交类案裁判文书+法学理论综述,强化“私力救济有限性”认知。

  3. 主张孳息赔偿:不仅要求返还船舶,更同步提起占有期间使用费(如市场租金标准),让侵权成本显性化,倒逼对方尽快退出。

🔔提醒
李律师提醒广大朋友:
遇到债务人欠钱不还,切记三不原则
❌ 不要私自扣押对方财物;
❌ 不要派人“看守”“代管”资产;
❌ 不要以“我是好心人”自我催眠。

正确的路只有一条:及时起诉 + 申请财产保全 + 进入执行程序。否则,你本有理,也会变成被告,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复杂物权纠纷、合同争议与执行异议领域十余年。擅长从裁判逻辑反推诉讼布局,以“攻防一体”策略为客户夺回失控权益。在昭通及周边地区代理多起高难度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案件,屡破僵局,实现“逆风翻盘”。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上一篇:房产证上没我的名,这房就跟我没关系?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确认之诉”一出手,沉默权益也翻身!

下一篇:“离婚了,他还在用我家厕所?”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前配偶赖用设施”等问题,请牢记三点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