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房子是你出的钱,贷款是你还的,装修是你做的,可房产证上写的却是别人的名字——也许是前夫、也许是兄弟、也许是“合作建房”的合伙人。你住着,却不敢卖;你想改名,却被拒绝;你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证上是谁,产权就是谁的。”你心凉了半截?别急,法律还没判你出局。李律师见过太多当事人拿着一堆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站在门口发愣:“我这么多证据,难道换不来一句‘这房有我一份’?”今天告诉你:能! 只要权利归属尚存争议,哪怕名字不在证上,你也完全有权走进法院,大声说出那句:“请法院确认——这财产,我有份!”
💼案例
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原为情侣关系。二人同居期间,王某全额出资在广东省某市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双方曾口头约定:“先写你名,以后结婚就不用改。”后感情破裂,李某单方面提出分手,并拒绝配合更名或补偿。王某手中握有全部购房款转账记录、每月还贷流水、物业费及装修支出票据,总金额超180万元。他向李某提出分割房屋或返还出资,遭断然拒绝。王某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异议登记未果,转而咨询能否起诉。一审法院立案庭认为:“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你非登记人,不具原告资格”,裁定不予受理。
李律师代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裁定:本案系因物权归属发生的争议,王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234条提起物权确认之诉,原审法院应予受理。案件最终发回重审。
🔍结论
李律师分析:很多人误以为,“登记即铁证”,名字没上证,说什么都白搭。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不动产登记确有推定效力,但不是终极判决。当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不符时,法律专设“确认之诉”作为纠错机制。只要你能证明存在合资、代持、赠与附条件、投资共建等事实,哪怕证上无名,也能通过诉讼让法院“重新定性”。本案的关键转折点,正是从“我能不能告”到“我要法院确认权利”的思维跃迁。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该条赋予了“确权请求权”这一特殊诉权。它不求赔偿、不要腾房,只求法院一纸判决,宣告“这个东西,法律上归我”或“我享有其中某一份额”。此权利可由实际出资人、共有人、受赠人、合作方等利害关系人行使。一旦胜诉,该判决即成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法定依据,彻底扭转“名实不符”的困局。
🛠️实操
李律师提醒:想打赢确权官司,光有情绪没用,必须构建“四层证据塔”:
出资闭环:银行流水、POS单、亲友代付说明、现金支付的取款记录+见证人,形成完整资金链;
合意证明:微信聊天、录音录像、书面协议、证人证言,锁定“共同所有”“代持”“附条件赠与”等真实意思;
占有使用事实:装修合同、缴费凭证、居住证明、物业登记,佐证你并非“局外人”;
排除合理怀疑:针对对方可能主张的“赠与”“借款”等抗辩,提前准备反驳证据,如双方经济能力对比、往来习惯、感情状态等。
立案时,案由明确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或“共有权确认纠纷”,诉求写清“请求确认案涉房屋XX%份额归原告所有”。切忌模糊表述为“要求分割”或“要求补偿”,否则易被误导向债权请求,错失确权良机。
🔔提醒
李律师特别警示:现实中大量家庭、情侣、朋友间的“借名买房”“合作建房”“婚前购房”未留书面协议,一旦反目,维权艰难。许多人等到对方擅自出售、抵押房产才醒悟,此时已可能涉及第三人善意取得,追索难上加难。确权的最佳时机,是在矛盾初现、财产尚未转移之时。拖延越久,证据越难收集,败诉风险越高。别再问“我这样能不能告”,而应立刻行动:“如何告赢”。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西南地区财产权属争议、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不动产确权纠纷十余年。擅长以“事实重构+证据压强+诉请精准”三维战术,为沉默权利者夺回法律身份。经手百余起“证名不符”案件,确权成功率达85%以上,单案最高挽回产权价值逾两千万元。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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