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你手握红本本——《草原使用证》,地界清清楚楚。可隔壁李某一声不吭,推土机一响,种上了核桃树。你气得发抖,找村委会、找镇政府、找草原站,一圈下来,没人管。你怒从心头起:好!你不作为,我就告你!法庭上你慷慨陈词,结果法官一句话泼下冷水:“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书下来——驳回起诉。你懵了:我有证、有地、有侵占事实,怎么连法院的门都没摸到?别冤了政府,也别毁了自己。李律师告诉你:你告错了人。真正的战场不在行政机关的被告席上,而在那个占地者的对面。
💼案例
王某(化名)系云南省某县牧民,持有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依法享有某片300余亩草场的使用权。2023年春,他发现同村村民李某(化名)擅自在其草场边界内清理植被,平整土地,并栽种经济林木80余棵,实际侵占面积达15亩。王某多次向当地镇政府、草原监督管理站反映,要求责令李某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相关工作人员虽到场查看并口头劝阻,但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王某认为镇政府“行政不作为”,遂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拆除地上附着物,并赔偿其两年无法放牧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实质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争议。镇政府虽负有草原管理职责,但并非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王某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直接侵权人李某主张权利。其将镇政府列为被告,属错列诉讼主体,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故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结论
李律师分析:这个案子输得不冤。王某的愤怒可以理解,但法律逻辑不能被情绪裹挟。他把“监管失职”和“直接侵权”混为一谈,犯了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会踩的坑。你要追的是那块地,不是逼政府当你的打手。物权受侵,第一反应不是“告官”,而是“告人”。李某是动手的人,是他造成了妨害,法律上的第一责任人只能是他,而不是那个“没管好”的政府。
⚖️法条
本案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该条是物权保护的程序性基石。它明确赋予物权人自主选择救济路径的权利。当你发现自己的不动产被侵占、被破坏、被妨碍使用时,你可以:
找对方谈判(和解);
请村委、司法所居中协调(调解);
若有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
或者,最有力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乃至损害赔偿。
这是一套完整的私权救济体系,无需、也不应绕道行政诉讼。
🛠️实操
李律师提醒:遇到类似情形,务必按以下四步精准出击:
锁定侵权主体:是谁在施工?谁在收益?谁实际控制?证据要指向具体自然人或法人,而非模糊的“村里”或“政府”。
固化现场证据:立即用手机拍摄全景、局部、界桩对比、侵占物现状,并上传至“时间戳”等电子存证平台,确保证据具备法律效力。
启动双轨策略:一方面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正式要求对方限期排除妨害;另一方面同步准备民事起诉材料,以“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将李某列为被告,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立案。
视情补充问责:若确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存在明显怠于履职、包庇纵容等行为,可另行提起行政履职之诉,但必须独立成案,绝不可混同审理。两线作战,方能全面制敌。
🔔提醒
李律师特别强调:在农村、牧区,很多人习惯“有事找政府”,却不知这可能让自己陷入“程序空转”的泥潭。一次次信访、一次次投诉,耗尽耐心,也耗掉了诉讼时效。更危险的是,因错误选择救济路径,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损失扩大。记住:你的证,只对抗非法侵占;你的诉,只瞄准真正对手。别让“懒政”成为你维权失败的借口,更别因一步走错,满盘皆输。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判断。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西南地区物权争端、土地权属纠纷十余年。擅长从纷繁事实中拆解法律关系,以“主体定性—证据闭环—路径优选”三维模型,为当事人构建不可逆转的胜诉格局。代理数百起宅基地、承包地、林权、草场使用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超三千万元。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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