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你花十万买一张中石化加油卡,卖家说“卡已到货”,还发了照片——你就信了?
结果几天后被告知:那张卡是骗子做的假卡,真卡主已被判刑退赔无门。
你回头找卖家要钱,对方却说:“卡我已经‘交付’了,所有权转移了,损失该你自己扛!”
更离谱的是,法院一审还真这么认?
这不是魔幻,这是对《民法典》第224条的致命误读。
作为代理律师,我必须拍案而起:“交付”不是一句口头承诺,不是一张截图,更不是一场文字游戏。
它只有一个标准:物权实际控制的真正转移。
💼 案例
广东省某市,秦某(化名)因公司车辆运营需要,长期向潘某(化名)购买中石化加油卡。双方通过微信沟通、银行转账完成多笔交易,以往均能及时交付。
2023年8月,秦某再次转账76万元,用于购买一批高面值加油卡。潘某回复:“卡已到货”,并发送数张加油卡实物照片及系统余额截图,称“稍后寄出”。
然而,此后潘某迟迟未发货。经秦某反复催促,潘某才坦承:其上家王某(化名)系从诈骗犯田某(化名)处购卡,该批加油卡为非法复制或恶意透支产品,相关案件已由公安机关侦破,田某以诈骗罪被判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但其无可供执行财产。
秦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潘某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潘某辩称:
加油卡属动产,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其已从上家处“接收”卡片,实现“事实占有”,故其已取得所有权;
其与秦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一审法院一度采纳此观点,认为“潘某已控制卡片信息,构成观念交付”。后经二审法院纠正:
法院查明:
潘某从未实际持有物理卡片,所谓“到货”仅为上家发送的虚假信息;
电子数据截图可伪造,不能等同于“现实交付”;
真正的“交付”应指向对加油卡密钥、实体介质或账户控制权的实际转移,而本案中,无论是潘某还是秦某,均未获得有效充值权限;
潘某所称“占有”系建立在诈骗行为基础上的虚假状态,不产生合法物权变动效果。
最终判决:支持秦某诉求,认定合同未履行完毕,潘某未完成法定交付义务,应退还全部款项。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暴露了一个极其危险的认知误区——把“信息传递”当成“实物交付”。
错!《民法典》第224条所说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核心在于“管领力”的交接。
你看到照片≠你拿到卡;
你收到密码≠你掌控资产;
尤其在虚拟化、数字化商品交易中,没有安全验证、无法使用的“交付”,就是一场骗局的遮羞布。
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任务,就是撕掉这层伪装,还原“交付”的法律本质:谁在用,谁才算拥有。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确立“交付生效主义”,强调占有转移为物权变动节点。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至二百二十八条(观念交付):
规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例外情形,但均需有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与合意,不得适用于欺诈、无效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就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所有权。”
李律师提醒:若“交付”本身基于虚假、违法或无效行为,则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干净的程序,才能换来真实的权利。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处理“数字动产”“虚拟资产”类交易纠纷时,推行“三重验真法”:
验交付实质:
不看截图、不看承诺,只看是否实现排他性控制——例如,能否独立登录账户、修改密码、完成首次消费。
追交付链条:
要求卖方提供完整上游交易凭证,核实其是否真正“从前手处受领交付”,切断赃物流通路径。
构建“未交付”证据闭环:
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服务提供商出具的“无绑定记录证明”、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明买方始终未获得使用权限。
补充策略: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若标的物自始不存在或已被冻结,直接诉请解除合同,回归债权救济路径。
记住:在虚拟世界里,律师的眼睛,要比骗子的手更快。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每一位线上交易参与者:
✅ 贵重虚拟商品交易,坚持“先验后付”原则! 可接受小额试充验证。
✅ 绝不轻信“已到货”口头通知! 必须亲眼操作一次完整使用流程。
✅ 大额采购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付标准”与“风险转移节点”。
✅ 别让“行业惯例”成为你的免责理由! 法律不保护盲目信任,只保护清醒履约。
你的钱,不该为别人的“我以为”买单。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动产交易安全、数字资产确权、新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累计代理93起“虚拟动产交付争议”案件,擅长穿透技术表象,还原法律本质。坚信:无论资产形态如何演变,法律守护的,永远是那个实实在在的“交付”瞬间。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