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你花20万买的二手车,用了一年,刚办完保险,债主开着拖车就来了——
“这车登记在老王名下,他欠钱不还,我们依法查封!”
你拿出转账记录、买卖合同、保养单据,哭喊:“这是我的车啊!”
法院却说:“对不起,你不是所有权人。”
更荒唐的是,这种事每天都在发生。
很多人以为“车在我手上=我是车主”,可法律只认一个字:登。
没登记,你就只是个“高级租客”。
作为代理律师,我必须大声疾呼:机动车不过户,等于把资产挂在别人名下,任人宰割!
💼 案例
广东省某市,乌某(化名)因从事航运业务,出资建造一艘货轮。为便于办理营运手续及规避地方监管限制,其与海锦公司(化名)签订《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该船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
南京海事局据此向海锦公司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载明:船舶所有人:海锦公司;经营人:海锦公司。此后十余年,该船一直由乌某实际占有、调度、收益,所有维修、燃油、人工费用均由其承担。
后因海锦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履约,债权人朱某、周某(化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资产。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控系统显示“闽光3”轮登记于海锦公司名下,遂依法予以查封并启动拍卖程序。
乌某立即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船舶真实所有权人,请求中止执行。朱某、周某辩称:其为善意债权人,信赖登记公示效力,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本案中,朱某、周某对海锦公司的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该船舶设立抵押、买卖等物权行为产生的权利;
其并未与该船发生直接物权关联,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范畴;
乌某长期实际控制船舶,出资建造、持续经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应认定为真实权利人。
最终判决:支持乌某诉求,中止对“闽光3”轮的执行。
虽胜诉,但乌某耗费半年时间、支付数万元律师费才保住资产。若遇真正“善意买受人”或“抵押权人”,后果不堪设想。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危险的错觉,就是“我用着就等于我有”。
大错特错!法律上没有“事实车主”,只有“登记车主”。
你修车花钱,是替别人养车;
你投保缴费,受益人却是债主;
一旦登记人涉诉,你的爱车、铁船、座驾,瞬间变“他人财产”。
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信念是:不能让客户的付出,沦为他人债务的牺牲品。
真正的安全,不是占有所能带来的,而是登记赋予的。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确立“登记对抗主义”,即交付生效,但不登记则无对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
→ 执行阶段优先采信登记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自交付时生效——说明你签合同、付钱、交车,所有权已转移;
但第225条加了一道锁: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外面的世界。
李律师提醒:“善意第三人”包括:不知情的买家、合法设立的抵押权人、融资租赁出租方等。一旦他们出现,你连哭的地方都没有。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处理“名实不符”型动产纠纷时,采取“三线防御+主动出击”策略:
补登为先,釜底抽薪:
第一时间协助客户完成过户登记,彻底消除风险根源。对于拒不配合的原车主,立即提起“协助过户之诉”。
证据固化,构建闭环:
即使暂无法过户,也必须收集:
全额付款凭证;
交付现场视频/证人;
长期占有使用证明(加油记录、ETC账单、维修发票、保险投保人信息);
双方书面协议(明确转让意思表示)。
预判执行风险,提前异议备案:
对高价值车辆、船舶,定期查询司法查控状态,发现异常立即提交《案外人权利声明书》,争取执行前置沟通空间。
诉讼攻坚:精准界定“非善意第三人”:
若进入执行异议之诉,重点论证申请执行人仅为普通债权人,未就该动产设立担保物权,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不应享有对抗效力。
记住:律师的价值,是在你被拖车前,就把产权的“安全带”给你系好。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每一位购车人、购船人、资产持有人:
✅ 买车不过户?等于送钱! 再熟的朋友,也要当面过户。
✅ 挂靠经营?必须签全协议! 明确约定所有权归属、禁止抵押、协助解封等条款。
✅ 别信“以后再办”的拖延话术! 一日不登记,风险就存在一日。
✅ 大额动产交易,务必律师陪同交割! 一手交钱、一手过户、当场拿证。
你的资产,不该成为别人的“背债工具”。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机动车权属争议、船舶挂靠风险、特殊动产执行异议领域。累计帮助167位实际车主夺回被查封车辆,擅长通过“证据重构+程序阻击”双轨战术,打破“登记即归属”的执行惯性。坚信:每一笔真实的交易,都值得拥有一份干净的登记。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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