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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假的,房管局说“我们没错”?骗子坐牢了,我的钱谁赔?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登记错误不赔,难道让受害者自认倒霉?

📣 导语
你手握盖着红章的房产证去办抵押,结果法院告诉你:这证是假的!
真房子早就被卖给了别人,骗子拿完钱人去楼空。
你回头找房管局索赔,对方一句:“我们审查了材料,已尽义务”,就把你打发了。

更荒唐的是,骗子判了刑,赃款追不回,房管局也不赔——
你的血汗钱,就这么人间蒸发?

错!《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登记机构,不是盖章机器!
作为代理律师,我必须说:当制度失守,国家就得兜底;而律师,就是那个逼它兑现承诺的人。


💼 案例
江西省某县,刘某(化名)与许某(化名)借款给罗某(化名),为保障债权,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并共同前往上高县房地产管理局(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当时,罗某提交了两套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身份材料,登记机构经形式审查后,为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刘某、许某取得他项权证。

然而,数月后,刘某、许某发现罗某逾期未还款,遂申请执行抵押物时才惊觉:罗某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其所称的房屋早已出售并由他人合法登记入住。原来,罗某利用早年遗留的档案漏洞,制作假证实施“一房二卖”式诈骗。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认定罗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退赔程序无法落实。

刘某、许某随即向上高县房管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主张因登记机构未能识别虚假材料,导致其抵押权落空,造成债权无法实现,损失近百万元。

房管局答复:“我方已依规履职,不具过错,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最终判决:上高县房管局赔偿刘某、许某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待赔付后依法享有对罗某的追偿权。

一场几乎绝望的维权,终于迎来正义的回响。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值得深思的是——很多人以为“骗子被抓就到头了”,其实不然。  

法律设立“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公权力机关把风险全部转嫁给普通民众。
你不是专业人士,不可能每张证都拿去鉴定。你相信政府窗口,这不该成为你的过错。

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信念是:不能让老实人既失去钱,又失去信心。
登记机构可以追偿,但不能拒绝先赔。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信用。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李律师提醒:即便材料造假,若登记机构存在明显疏漏(如未核对唯一编码、未查档确认状态),仍可能被认定“未尽审慎职责”,需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处理“登记错误索赔”类案件时,采取“双轨并进、倒逼履责”策略:

  1. 刑事联动,锁定源头证据
    第一时间对接公安、检察部门,调取刑事案卷中关于“假证来源”“提交过程”“机构审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登记环节存在可识别异常。

  2. 行政施压+司法起诉同步推进

    • 先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履职申请书》,要求责令登记机构自查纠错;

    • 若30日内无回应,则立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将压力推向法庭。

  3. 构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模型
    不仅索赔本金,还主张:

    • 利息损失(按LPR计算);

    • 已支付的评估费、担保费、律师费;

    • 因资金链断裂造成的经营损失(如有充分证据)。

  4. 推动类案监督,争取政策性化解
    对系统性造假、批量登记失误等情形,可申请检察机关介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推动区域性问题统一解决。

记住:面对官僚推诿,温和无效,唯有专业强硬才能破局。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每一位交易参与人:

你的信任,不该被一张假证击碎。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不动产登记赔偿、行政履职追责、刑民交叉追偿领域。累计代理43起“登记错误致损”国家赔偿案件,创下单案获赔587万元纪录。擅长以“刑事证据反哺民事索赔”,打破“骗子公司无产即无赔”的困局。坚信:制度有缝隙,但法律不沉默;律师的任务,是让每一次失信,都付出代价。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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