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你手握盖着红章的房产证去办抵押,结果法院告诉你:这证是假的!
真房子早就被卖给了别人,骗子拿完钱人去楼空。
你回头找房管局索赔,对方一句:“我们审查了材料,已尽义务”,就把你打发了。
更荒唐的是,骗子判了刑,赃款追不回,房管局也不赔——
你的血汗钱,就这么人间蒸发?
错!《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登记机构,不是盖章机器!
作为代理律师,我必须说:当制度失守,国家就得兜底;而律师,就是那个逼它兑现承诺的人。
💼 案例
江西省某县,刘某(化名)与许某(化名)借款给罗某(化名),为保障债权,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并共同前往上高县房地产管理局(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当时,罗某提交了两套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身份材料,登记机构经形式审查后,为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刘某、许某取得他项权证。
然而,数月后,刘某、许某发现罗某逾期未还款,遂申请执行抵押物时才惊觉:罗某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其所称的房屋早已出售并由他人合法登记入住。原来,罗某利用早年遗留的档案漏洞,制作假证实施“一房二卖”式诈骗。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认定罗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退赔程序无法落实。
刘某、许某随即向上高县房管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主张因登记机构未能识别虚假材料,导致其抵押权落空,造成债权无法实现,损失近百万元。
房管局答复:“我方已依规履职,不具过错,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罗某提供虚假材料是主因,应承担终局责任;
但登记机构在受理过程中,未对房产证真伪进行必要核验(如比对原始档案、调取测绘图件),存在重大过失;
其错误登记行为直接导致刘某、许某产生合理信赖并放款,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向罗某追偿。
最终判决:上高县房管局赔偿刘某、许某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待赔付后依法享有对罗某的追偿权。
一场几乎绝望的维权,终于迎来正义的回响。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值得深思的是——很多人以为“骗子被抓就到头了”,其实不然。
法律设立“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公权力机关把风险全部转嫁给普通民众。
你不是专业人士,不可能每张证都拿去鉴定。你相信政府窗口,这不该成为你的过错。
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信念是:不能让老实人既失去钱,又失去信心。
登记机构可以追偿,但不能拒绝先赔。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信用。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明确欺诈方为终局责任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 确立登记机构的先行赔付义务与内部追偿权,属于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也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律师提醒:即便材料造假,若登记机构存在明显疏漏(如未核对唯一编码、未查档确认状态),仍可能被认定“未尽审慎职责”,需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处理“登记错误索赔”类案件时,采取“双轨并进、倒逼履责”策略:
刑事联动,锁定源头证据:
第一时间对接公安、检察部门,调取刑事案卷中关于“假证来源”“提交过程”“机构审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登记环节存在可识别异常。
行政施压+司法起诉同步推进:
先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履职申请书》,要求责令登记机构自查纠错;
若30日内无回应,则立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将压力推向法庭。
构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模型:
不仅索赔本金,还主张:
利息损失(按LPR计算);
已支付的评估费、担保费、律师费;
因资金链断裂造成的经营损失(如有充分证据)。
推动类案监督,争取政策性化解:
对系统性造假、批量登记失误等情形,可申请检察机关介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推动区域性问题统一解决。
记住:面对官僚推诿,温和无效,唯有专业强硬才能破局。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每一位交易参与人:
✅ 办抵押、过户前,务必亲自查档! 不要轻信“证在手”,要到登记中心打印最新《不动产登记簿摘要》。
✅ 发现登记异常?立即申请异议登记+提起诉讼! 防止损失扩大。
✅ 遭遇“不予赔偿”?别放弃! 很多机构一开始都会拒赔,但这不代表没有胜诉可能。
✅ 别信“个人不能告政府”的宿命论! 法律面前,权利平等。你缺的不是一个奇迹,而是一个敢告的律师。
你的信任,不该被一张假证击碎。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不动产登记赔偿、行政履职追责、刑民交叉追偿领域。累计代理43起“登记错误致损”国家赔偿案件,创下单案获赔587万元纪录。擅长以“刑事证据反哺民事索赔”,打破“骗子公司无产即无赔”的困局。坚信:制度有缝隙,但法律不沉默;律师的任务,是让每一次失信,都付出代价。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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