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你千挑万选买了新房,签了合同、付了首付、连预告登记都办了,以为稳了——
可半年后去办产证,售楼处却说:“对不起,这房已另售他人。”
更离谱的是,人家不仅住了进去,还顺利拿到了房产证!
你手里的“保单”呢?失效了?
没错!很多人不知道:预告登记不是终身保险,它只管90天。
过了这个村,再没这个店。
💼 案例
江苏省南通市,韩某(化名)与鑫祥公司(化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套住宅,并依约支付30%首付款。为防开发商“一房二卖”,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将该房屋锁定,未经韩某同意,不得办理转移或抵押。
然而,因项目资金链紧张,韩某后续贷款未能及时获批,交房流程搁置。期间,韩某未主动跟进产权登记,也未催告开发商履约。
九个月后,韩某准备补尾款时,被告知房屋已出售给金某(化名)、邵某(化名)夫妇,对方已付全款、完成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韩某立即起诉,主张其预告登记仍在有效期内,后续交易应属无效。金某夫妇则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为善意第三人,权利应受保护。
法院审理查明:
韩某确于购房初期完成预告登记,合法有效;
但自房屋具备办证条件之日起,已超过90日,韩某始终未申请正式不动产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预告登记因“未在90日内申请登记”而自动失效;
失效后,鑫祥公司处分房屋不再受限制,后续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物权可合法转移。
最终判决:韩某丧失优先权,无权阻止金某夫妇的产权登记行为。其所受损失,仅能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赔偿——而该公司早已资不抵债。
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因一次“我以为会等我”的拖延,彻底崩盘。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痛之处在于——当事人以为“登记了就安全了”,却不知法律设了一道“休眠条款”。
预告登记的本质是“临时防护”,不是“永久确权”。它像一把锁,但钥匙只能用三个月。
一旦债权消灭或超期未登,锁就自动打开,任人进出。
我们代理这类案件的核心任务,就是打破“被动等待”的误区,把预告登记从“沉睡权利”唤醒为“主动进攻武器”,绝不让客户输在最后一公里。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 赋予买方启动预告登记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明确预告登记的排他效力,形成“事实冻结”。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设定双重失效机制,尤其强调90日倒计时规则。
李律师提醒:这里的“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通常以开发商取得首次登记(大产证)或发布办证通知为准,而非你个人是否准备好材料。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处理预告登记类风险时,推行“三阶预警机制”:
第一阶段:登记即监控
办理预告登记当日,即建立专项档案,录入关键时间节点,包括:
开发商预计交房时间;
项目首次登记公告日期;
地方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小产证的时间窗口。
第二阶段:60日启动提醒
自“可登记日”起满60日,仍未见客户动作,立即电话+书面函件双提醒:“您的预告登记即将失效,请于10日内启动正式登记程序。”
第三阶段:失效前紧急干预
若客户因开发商拖延、资料缺失等原因无法登记,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发送《履约催告函》;
启动督促办证之诉;
必要时申请行为保全,防止房屋被另售。
记住:律师的价值,是在你忘记看手机提醒时,替你盯着那根快烧完的引信。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每一位购房者:
✅ 办了预告登记≠万事大吉! 它只是开始,不是终点。
✅ 盯紧“可办证”公告! 关注小区业主群、物业通知、政府公示平台,第一时间获取登记开放信息。
✅ 不要等开发商通知你! 很多烂尾项目根本没人提醒,必须自己主动查询。
✅ 遇到阻挠?立刻起诉! 若开发商拒不配合提供材料,立即提起“协助办证之诉”,用司法判决延续权利保护。
你的家,不该毁在一次“忘了动手”上。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预告登记攻防、产权办理障碍救济领域。累计帮助217户家庭成功锁定房产归属,擅长通过“程序监控+司法前置”策略,防范预告登记“静默失效”风险。坚信:真正的安居保障,始于签约,成于行动。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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