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你家的公摊是多少?为什么物业费年年涨?隔壁新房主是谁?
作为业主,这些问题不过分吧?可当你拿着身份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时,工作人员一句:“你不是权利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查”,就把你打发了。
更荒唐的是,法院还支持他们?
这到底是保护隐私,还是筑起一道“信息高墙”?
作为代理律师,我必须说:《民法典》给了我们查的权利,就不能让“土政策”把它锁进档案柜里。
💼 案例
山东省某县,御景家园小区业主刘某(化名)因对小区公共绿地被改建为停车位不满,欲联合其他业主维权。为核实公摊面积归属及共有部分产权登记情况,刘某向夏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查询并复制以下资料:
小区宗地总面积;
公共配套用房的登记权利人信息;
各楼栋分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
并要求出具加盖公章的查询结果证明。
登记中心收件后未予答复,也未提供任何材料。刘某遂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作为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物权,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相关登记信息。
被告辩称:刘某申请的内容涉及其他业主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而其既非具体房屋的权利人,也未说明与所查房产存在直接交易或法律纠纷,不符合“利害关系人”认定标准,故无权查询。
法院最终判决:虽然登记机构未作书面回复程序违法,但刘某确实不属于法定可查询主体,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场本为维护共有权益的正当诉求,因“身份不符”戛然而止。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表面是“能不能查”,实质是“谁配知情”。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我住的小区,我就有权利知道一切”,但《民法典》划了红线: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查登记资料。
问题在于——
一个业主怀疑开发商侵占公摊,难道要等房子塌了才算“有利害关系”?
一次正常的业委会筹备,难道必须先打场官司才能拿到基础数据?
这不是在保护隐私,这是在用程序正义扼杀实体权利。
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核心目标,就是打破“不给查—无法举证—败诉—继续沉默”的死循环,让法律赋予的知情权真正落地。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明确赋权,且使用“应当”二字,表明登记机构负有强制提供义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细化执行规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包括:
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等不动产交易行为发生利害关系的;
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提请诉讼或仲裁的;
为完成继承、共有分割等事项需要查询的;
业主为维护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益,可查询共有部分登记信息。
李律师提醒:最高院已有判例明确指出——小区业主为监督物业使用、核查公摊、筹备业主大会,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地方机构以“非特定权利人”为由拒绝查询,涉嫌越权设卡。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处理“查询受阻”类案件时,采取“三步破壁法”:
精准定性申请事由:
不写“我想看看”,而要写“因拟就共有权属提起确认之诉”或“为筹备业主大会行使知情权”,将模糊需求转化为法定利害关系。
同步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资料查询双通道:
若登记机构拒查,立即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项目整体用地登记信息”“规划验收图则”等非个人敏感数据,绕道获取关键证据。
果断提起履责之诉:
对无理拒查行为,直接起诉登记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司法判决倒逼其依法办事。胜诉后不仅可获资料,还可追究行政责任。
记住:权利不用,就会生锈;律师出手,才能打通最后一公里。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所有业主、权利人、潜在交易方:
✅ 查登记前,先明确“身份标签”! 是权利人?买方?债权人?还是为维权的业主?不同身份对应不同申请路径。
✅ 申请书务必写清“利害关系事由”! 模糊表述=大概率被拒。例如:“因拟对共有车位权属提起诉讼”比“了解情况”有效十倍。
✅ 遭遇口头拒绝?立即转为书面申请并留存凭证! 邮寄用EMS,备注文件内容,保留回执。
✅ 别信“内部规定不对外查”鬼话! 《民法典》是上位法,任何与之冲突的地方限制都是无效的。
你的知情权,不该输在一张申请表上。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不动产登记查询救济、业主共有权保护、行政履职追责领域。累计帮助47个社区成功调取关键产权数据,擅长运用“民行交叉”策略突破信息壁垒,推动基层治理透明化。坚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律师,是打开那扇窗的人。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