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行政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民商行政
全部 734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0

房产证写了我的名字,登记簿却说我是“外人”?一纸之差,百万房产被夺!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当证书与登记簿打架,你的权利靠什么赢?

📣 导语
你手握红本本,清清楚楚写着“所有权人:王某”,结果打官司时,对方拿出一份《登记簿存根》说:“不好意思,系统里没你。”
法院还采纳了?
这不是段子,是真实发生的产权悲剧。很多人以为“房产证在手,天下我有”,可法律告诉你:证是纸,簿是根;证簿不一,以簿为准。
作为代理律师,我必须大声疾呼:别让你的安心,毁在一张你以为“作废”的登记记录上。


💼 案例
甘肃省某县,宏达公司(化名)因资金紧张,在开发一栋综合楼时,与员工刘某(化名)达成内部协议:由刘某个人垫资完成工程建设,作为回报,公司将该项目的全部产权登记至刘某名下。

工程竣工后,刘某持相关材料向原房管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机构当日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证书明确记载:所有权人为刘某,共有人为刘某录(刘某之弟)。刘某也签收了该证,未当场提出异议。

然而,房管局内部留存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原始登记申请书显示:

多年后,因项目收益分配问题,刘某与公司及刘某录产生纠纷。刘某录主张自己为法定共有人,要求分割房产份额。刘某则坚称:“产权证白纸黑字写明共有人,这就是铁证!”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产权证载明刘某录为共有人,但不动产登记簿(以存根为准)未予记载,且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篡改痕迹。在产权证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登记簿为准。但由于刘某亲自办理登记并加盖私章,存在隐瞒共有人的主观意图,结合双方出资证据,最终法院未直接采信登记簿,而是通过全面举证查明真实权利状态,认定刘某录享有部分权益。

一场本该清晰的登记,因一页纸的差异,演变成耗时三年的产权拉锯战。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危险的误区,就是把“拿到房产证”当成“大功告成”。
错!《民法典》早已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登记簿的“复印件”,真伪冲突时,法律认“母本”不认“影印件”

更可怕的是,很多当事人根本不知道登记簿长什么样、在哪查、怎么核对。等到打官司才惊觉——证是你看到的,簿却是别人掌控的
我们代理这类案件的核心任务,就是打破“以证为王”的迷思,从源头追查登记行为的合法性,用证据重构权利真相。


⚖️ 法条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如下:

李律师提醒:登记簿不是“不可挑战”的圣旨,但它是一道高墙——你要翻过去,就得有梯子(证据)、有时间、有策略。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处理“证簿冲突”类案件时,坚持“三查一攻”战术:

  1. 查登记原始档案
    立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登记簿电子/纸质存根、申请表、审核记录、影像资料,锁定是否存在涂改、代签、越权操作。

  2. 查颁证程序合法性
    审查颁证是否符合法定流程?是否有虚假承诺?是否遗漏必要共有人?程序违法可成为撤销登记的关键突破口。

  3. 查实际履行证据链
    收集出资凭证、建房协议、长期占有使用记录、税费缴纳单据等,构建“我才是真实权利人”的事实闭环。

  4. 主动发起确权之诉
    不被动应诉,而是提起物权确认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登记簿记载错误,应依法更正”,掌握诉讼主动权。

记住:打赢这种仗,拼的不是谁声音大,而是谁证据硬、出手快、布局准。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每一位购房者、产权共有人、家庭资产管理者:

你的权利,不该输在一纸之差。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不动产确权争议、产权登记纠错、家庭共有财产保护领域。累计代理63起“证簿冲突”型疑难案件,擅长从行政程序瑕疵与民事权利实质双重维度切入,为客户夺回本应属于他们的安居尊严。坚信:每一份真实的权利,都值得拥有一份匹配的法律外观。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上一篇:房子是夫妻共有的,登记却只写了丈夫名字?债主拿证来查封,老婆竟无权阻止!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登记簿不是“铁账本”,但能压垮一个家

下一篇:我是小区业主,查个公摊面积数据竟被拒?想看邻居登记信息,法院说“你没资格”!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权利人的知情权,不该被一纸公章压垮

{pboot:if(1)}

发表评论:

{pboot:2if(1)}
{/pboot:2if}

评论记录:

{pboot:2if(0>0)} {2else}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pboot:2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