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你手握红本本,清清楚楚写着“所有权人:王某”,结果打官司时,对方拿出一份《登记簿存根》说:“不好意思,系统里没你。”
法院还采纳了?
这不是段子,是真实发生的产权悲剧。很多人以为“房产证在手,天下我有”,可法律告诉你:证是纸,簿是根;证簿不一,以簿为准。
作为代理律师,我必须大声疾呼:别让你的安心,毁在一张你以为“作废”的登记记录上。
💼 案例
甘肃省某县,宏达公司(化名)因资金紧张,在开发一栋综合楼时,与员工刘某(化名)达成内部协议:由刘某个人垫资完成工程建设,作为回报,公司将该项目的全部产权登记至刘某名下。
工程竣工后,刘某持相关材料向原房管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机构当日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证书明确记载:所有权人为刘某,共有人为刘某录(刘某之弟)。刘某也签收了该证,未当场提出异议。
然而,房管局内部留存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原始登记申请书显示:
存根记载所有权人仅为“刘某”,无共有人信息;
申请书中共有人栏虽曾填写“刘某录”的详细资料,但随后被刮除,仅留“刘某印”及“代”字签名。
多年后,因项目收益分配问题,刘某与公司及刘某录产生纠纷。刘某录主张自己为法定共有人,要求分割房产份额。刘某则坚称:“产权证白纸黑字写明共有人,这就是铁证!”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产权证载明刘某录为共有人,但不动产登记簿(以存根为准)未予记载,且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篡改痕迹。在产权证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登记簿为准。但由于刘某亲自办理登记并加盖私章,存在隐瞒共有人的主观意图,结合双方出资证据,最终法院未直接采信登记簿,而是通过全面举证查明真实权利状态,认定刘某录享有部分权益。
一场本该清晰的登记,因一页纸的差异,演变成耗时三年的产权拉锯战。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危险的误区,就是把“拿到房产证”当成“大功告成”。
错!《民法典》早已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登记簿的“复印件”,真伪冲突时,法律认“母本”不认“影印件”。
更可怕的是,很多当事人根本不知道登记簿长什么样、在哪查、怎么核对。等到打官司才惊觉——证是你看到的,簿却是别人掌控的。
我们代理这类案件的核心任务,就是打破“以证为王”的迷思,从源头追查登记行为的合法性,用证据重构权利真相。
⚖️ 法条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明确登记簿的优先效力,证书仅为形式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如实、准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永久保存。电子登记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真实权利人的,可以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 允许通过诉讼推翻错误登记,但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李律师提醒:登记簿不是“不可挑战”的圣旨,但它是一道高墙——你要翻过去,就得有梯子(证据)、有时间、有策略。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处理“证簿冲突”类案件时,坚持“三查一攻”战术:
查登记原始档案:
立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登记簿电子/纸质存根、申请表、审核记录、影像资料,锁定是否存在涂改、代签、越权操作。
查颁证程序合法性:
审查颁证是否符合法定流程?是否有虚假承诺?是否遗漏必要共有人?程序违法可成为撤销登记的关键突破口。
查实际履行证据链:
收集出资凭证、建房协议、长期占有使用记录、税费缴纳单据等,构建“我才是真实权利人”的事实闭环。
主动发起确权之诉:
不被动应诉,而是提起物权确认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登记簿记载错误,应依法更正”,掌握诉讼主动权。
记住:打赢这种仗,拼的不是谁声音大,而是谁证据硬、出手快、布局准。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每一位购房者、产权共有人、家庭资产管理者:
✅ 领证当天,必须核对登记簿! 要求窗口人员打印或现场查看登记信息,确保与证书内容完全一致。
✅ 发现登记错误?立即申请更正! 别等纠纷爆发才行动,更正登记是低成本维权的黄金窗口。
✅ 共有房产,务必“双名双录”! 不仅要在证书上写名字,更要在登记簿中完整记载共有方式与比例。
✅ 别信“内部记录不影响对外效力”鬼话! 打官司时,法官第一眼看的就是登记簿,不是你手里那本红本本。
你的权利,不该输在一纸之差。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不动产确权争议、产权登记纠错、家庭共有财产保护领域。累计代理63起“证簿冲突”型疑难案件,擅长从行政程序瑕疵与民事权利实质双重维度切入,为客户夺回本应属于他们的安居尊严。坚信:每一份真实的权利,都值得拥有一份匹配的法律外观。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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