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你为查清小区公摊黑幕,好不容易拿到登记资料;
你为追回丈夫私藏房产,成功调取了转移证据;
你把信息发到群里,想“公开真相”,结果对方律师一纸诉状告你侵犯隐私——
法院还支持他?
别懵!这不是判错了,而是你忘了《民法典》里藏着一句话:
“你可以查,但不能说。”
作为代理律师,我必须警告所有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是把双刃剑,用得好能维权,用不好反被斩。
💼 案例
江苏省某市,孔某(化名)系某小区业主,因怀疑开发商将本应属于全体业主的配套用房私自登记至关联公司名下,遂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该房屋的登记信息。
经审查,孔某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与该不动产存在法定利害关系,符合查询条件,登记机构依法向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方式及土地分摊情况等资料,并在提供时明确告知:“所查信息仅限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或用于其他目的。”
孔某获取资料后,在未做任何脱敏处理的情况下,将包含第三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权地址等内容的登记信息全文截图,发布于多个业主微信群,并配文“铁证如山!他们合伙骗我们!”引发广泛传播。
随后,被点名的企业以“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孔某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孔某辩称:“我是为公共利益维权,信息真实无误,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
孔某作为业主,确属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相关登记资料;
但其在明知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将涉及他人权利的信息对外公开,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边界;
其行为构成对《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违反,虽未谋利,但仍造成信息扩散和企业声誉受损,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责任。
最终判决孔某删除全部信息、在原群内发布澄清声明,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
一场本为正义的揭露,竟落得“反赔钱”的结局。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值得警醒的是——很多人以为“查得合法=传得正当”,错!
《民法典》第219条划出了一条清晰红线:你可以看,可以复制,可以用来打官司,但不能“广而告之”。
这不是限制监督,而是防止“以暴制暴”。一旦允许随意公开他人产权信息,今天你是揭黑英雄,明天你的房子信息也可能被人贴满大街。
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原则是:用法律手段实现正义,而不是用舆论审判代替司法程序。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明确赋权后的限制义务,强调查询权≠传播权。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询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
即使是企业法人,其登记信息中的联系方式、身份细节等仍可能构成受保护的个人信息,非必要不得公开。
李律师提醒:登记机构在提供资料时通常会附带《保密承诺书》,签字即视为知悉义务。即便未签字,法律也推定你应当知道禁止公开的规定。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指导当事人使用登记资料时,坚持“三不三要”策略:
不截图外传,要内部归档:
所有调取的资料仅限律师团队和委托人查阅,严禁上传社交平台或群聊。
不点名曝光,要精准举证:
在诉讼或投诉中引用信息时,应对敏感内容进行遮蔽处理,仅提交法庭必需部分。
不靠舆论施压,要依法主张权利:
若发现违法行为,应通过行政举报、民事起诉、申请信息公开等合法途径推进,而非发动“网络围攻”。
补充动作:提前固定证据链:
在正式查询前,建议通过公证云、时间戳等方式对原始诉求背景进行存证,证明查询目的正当,防范后续被反诉。
记住:真正的维权高手,从不用违法的方式去追求正义。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每一位正在维权或准备查询的你:
✅ 能查,不代表能晒! 红头文件也不能发朋友圈。
✅ 维权要“对事不对人”! 聚焦问题本身,不要把个人或企业标签化。
✅ 发信息前问自己:这一步是推动解决,还是制造对立?
✅ 别让一时冲动,把自己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 法律不会纵容任何一方越界。
阳光应该照进现实,但不该烧伤无辜。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不动产登记合规、业主权利边界、个人信息保护与公益维权平衡领域。累计指导136起业主集体行动合法取证,擅长在知情权、监督权与隐私权之间构建安全通道。执业信条:维权要有温度,也要有尺度;律师的任务,是帮你走得远,而不是跑得偏。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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