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你继承的房子,没过户、没出租、也没纠纷——结果一觉醒来,产权人变成了陌生人?更荒唐的是,骗子被判刑,房子却拿不回来!
这不是段子,是真实发生的法律困局。当刑事判决遇上民事登记,为什么“受害者反而输在终点线”?作为代理律师,我必须告诉所有人:登记生效≠权利安全,不动产物权的“最后一公里”,往往埋着最深的雷。
💼 案例
广东省某市,王某(化名)的父亲生前拥有一套房产,去世后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多年间,王某因在外务工未关注房产状态,也未进行任何变更登记。
此时,一名叫黄某的男子出现,他通过伪造死亡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材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发房产证,并谎称自己是唯一继承人。登记机构仅做形式审查后,便为其补发了产权证。
随后,黄某迅速将房屋以165万元价格“出售”给李某(化名),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过户,李某的名字被正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几个月后,李某又将该房以338万元转卖给张某(化名),再次完成转移登记,张某亦支付全款并备案。
不久,黄某因系列诈骗案被捕,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涉案房产系赃物。王某这才得知房屋已被层层转卖,立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所有非法登记行为,恢复原状。
一审、二审法院均确认:首次登记违法,但对张某的物权不予撤销。 理由是:张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完成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最终判决:房子归张某,王某只能向黄某追偿损失——而黄某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场骗局结束,真正的主人却人财两空。
🔍 结论
李律师分析:这个案子不是简单的“谁先登记谁赢”,而是暴露了一个致命问题——行政机关的审查失守,正在成为犯罪链条的“合法外衣”。
很多人以为:“只要没登记,我就没失去权利。”错!本案中,王某从未放弃继承权,也未授权他人处置房产,却被一纸假材料推下权利宝座。而系统性漏洞在于:登记机构把“形式合规”当成“实质合法”,让犯罪行为披上了行政背书的外衣。
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任务,就是打破“登记即终局”的迷思,从源头质疑每一次变更的正当性。
⚖️ 法条
本案裁判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强调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不等于“只要登记就绝对有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完成登记的,取得所有权。”
→ 成立条件严格,需同时满足主观善意、合理价格、依法登记三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权属来源、婚姻状况、委托手续等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 明确登记机关负有审慎核查义务,非仅限于“收材料盖章”。
李律师提醒:善意取得并非“万能盾牌”。若后续交易存在明显疑点(如短时间高价倒卖、资金流向异常),仍可主张其“应知”或“明知”,进而否定其“善意”。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绝不局限于“告骗子”或“认栽止损”,而是启动“三线作战”策略:
刑事联动线:
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固定黄某伪造文书、冒名顶替的关键证据,明确首次登记基础非法,切断后续交易的合法性源头。
行政纠错线: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即便不能撤销最终登记,也可通过判决确认违法,为后续索赔打下基础。
民事追索线:
若发现中介、评估公司、银行贷款审核环节存在过失,依法追加共同被告;对疑似“知假买假”的买家,收集聊天记录、交易轨迹、资金流水,挑战其“善意”身份。
记住:打赢这类官司,靠的不是情绪,而是体系化进攻。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每一位产权人:
✅ 继承房产务必及时确权! 不要等到出事才想起办手续。拖延=风险敞口。
✅ 长期闲置房产要定期查档! 每年登录不动产登记平台查询一次状态,防患于未然。
✅ 发现异常立即冻结! 一旦发现被冒名申请,立即申请异议登记,阻止进一步处分。
✅ 买卖二手房必须穿透查源! 不仅要看产权证,更要查近五年过户记录、是否存在共有权人、是否涉及遗产未分割。
别让你的家,变成别人的“合法资产”。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不动产确权、家事继承、行政确权争议领域。擅长代理因历史遗留、登记瑕疵、冒名处分引发的复杂产权纠纷,累计帮助37户家庭夺回家宅。执业信条: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更不该惩罚那些只是暂时闭眼的普通人。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