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春节去见公婆,气氛融洽。婆婆当众递来一只价值百万的翡翠手镯:“这是我家传的,以后就给你了!”你惊喜接过,满心感动。
五年后公婆意外离世,小叔子跳出来说:“那镯子是我家祖产,属于父母遗产,该由我们兄妹平分!”
你拿出镯子想反驳,对方冷笑:“有证据证明是单独赠你吗?没写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要回炉重分!”
别让温情馈赠变成家庭战争导火索!李律师告诉你:一句口头“给你的”,在法律上可能等于“一张白条”。没有“性质固化”,再贵重的礼物,也可能被当成“池中之物”任人瓜分。
💼 案例
云南省某市,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婚后首次拜访男方家庭。为表接纳,李某母亲当着全家面将一只祖传冰种翡翠手镯(经鉴定价值98万元)戴在王某手上,称:“这镯子以后就归你,算是婆婆给儿媳的见面礼。”
当时无人要求出具书面文件,王某也未拍照或公证。
三年后,李某父母因车祸双双离世,未留遗嘱。其子李某及女儿张某(化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分割遗产。
清算时,张某提出:该手镯为父母生前财产,从未办理赠与过户手续,应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李某支持妻子王某,主张系对其个人赠与。
双方争执不下,张某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王某委托李律师应诉。
庭审中,被告方提供两名在场亲属证言,证明赠与事实存在,但原告方质疑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足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但对于高价值物品的赠与,尤其是可能涉及未来继承纠纷的,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赠与人具有明确的、指向特定个人的赠与意图。本案中虽有口头表示,但无书面凭证、无录音录像佐证,且未办理任何权属登记或保管交接记录,不足以排除该赠与系对“夫妻二人”的可能性。最终判决:该手镯作为李某父母遗留的动产,纳入遗产范围,由李某、张某依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一纸温情,换来半只镯子。法律不否认善意,但更相信铁证如山。
🔍 结论
李律师分析:“当面给”不等于“稳稳拿”。尤其涉及高价值财物,若赠与人未明确表示仅赠一方,或受赠人未采取措施“固化”其个人财产性质,则极易在离婚或继承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原主遗产。
别再相信“一家人不说两家话”的糊涂账。真正的爱护,是让每一份心意都清清楚楚,不给未来埋雷。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关键点:“确定只归一方”必须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等书面形式明示,口头表述风险极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交付是基础,但不能解决“赠给谁”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反向说明:若父母欲赠与儿媳/女婿个人,必须“明确表示”,否则默认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办理赠与公证,可锁定赠与行为,防止反悔。
李律师提醒:爱需要表达,财产归属更需要“说明书”。一份简单的文书,胜过千句承诺。
🛠️ 实操
作为财产确权代理律师,李律师总结出三大“固权”策略:
推行“三必”原则:
高值必书:凡价值超过五万元的赠与,必须签署书面《赠与协议》;
单方必明:协议中必须载明“此物仅赠与儿子/儿媳一人,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见证必留:邀请非利害关系第三人(如家族长辈、朋友)在场见证并签字。
升级“证据层级”:
对赠与过程进行全程录像,重点记录赠与人宣示“只给一人”的原话;
立即办理赠与公证,使协议具备不可撤销性与最强证据效力。
物理隔离+独立管理:
贵重物品到手后,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单独存放于个人保险箱;
维修、保养费用使用个人资金支付,并保留票据。
专业律师介入,能把“口头恩典”变成“法定私产”。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即将接受大额赠与的年轻人:
不要因“伤感情”而放弃书面确认——真正爱你的人,会理解你想保护这份情意的决心;
不要接收“模糊产权”的贵重礼物——不明不白的财富,终将带来明明白白的纷争;
婚前/婚后获赠,都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
定期梳理个人财产清单,建立“防火墙”意识。
亲情与法律从不矛盾。用规则守护馈赠,才是对每一份心意最深的尊重。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婚前财产规划、赠与确权与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十余年。擅长从“情感馈赠”中构建法律屏障,以“性质明示+证据闭环”为核心武器,为当事人筑牢个人财产权益防线。代理百余起彩礼嫁妆、房产赠与、股权分割案件,多起实现“百万资产,零争议确权”。坚信:法律不破坏温情,但必须为每一份沉甸甸的爱,打造一个安全的容器。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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