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你是不是也听过这种话:“房子还没过户,合同不算数!”
更离谱的是,有些法院一审判决还真这么认——签了买卖合同、付了全款、住了好几年,就因为没办产权登记,被判“合同未生效”?
这合理吗?合法吗?作为代理律师,我拍案而起:这不是不懂法,是曲解法! 今天必须把这件事讲透:合同成立,不等于物权转移;但没登记,绝不等于合同无效。
💼 案例
湖北省某市,江山重工公司(化名)与华康公司(化名)因长期业务往来形成一笔655万余元的债权债务。为清偿欠款,双方及关联方签订四方协议,约定华康公司将其开发的7套商品房出售给江山重工公司,购房款直接抵扣所欠货款。
随后,双方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华康公司交付房屋,江山重工公司实际占有并使用多年。然而,始终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几年后,当地房价大幅上涨,华康公司反悔,拒不配合过户,并主张:“房屋未登记,买卖合同尚未生效”,故合同无效,原物应返还。
江山重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康公司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有合同和交付行为,但“未完成物权变动”,认定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这一判决一旦生效,意味着企业不仅拿不到房,连已实现的交易都将被推翻。
案件经再审,上级法院最终纠正:案涉合同自签订时即已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华康公司应依约履行过户义务。
一场本不该有的争议,耗费三年诉讼,差点让守约方血本无归。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暴露了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误读——把“物权未变动”等同于“合同不生效”,这是典型的混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很多人被误导,以为“不过户=白签合同”。错!《民法典》早就划清界限:合同管的是“能不能要”,登记管的是“是不是有”。只要合同真实有效,哪怕十年不过户,你也照样可以告到法院去“要”!
我们代理这类案件的核心目标,就是打破对方“拖字诀+曲解法条”的拖延战术,用法律武器逼出那句迟来的“我配合过户”。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明确确立“区分原则”:合同效力独立于物权登记。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强调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 签字即成立,无需等待履行或登记。
李律师提醒:任何以“未过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答辩,都是站不住脚的。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法定无效情形,否则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法律约束力。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处理“签了合同却拒不过户”的纠纷中,总结出“三步破局法”:
锁定合同生效证据链:
全面收集合同原件、付款凭证(含抵债协议)、交接记录、水电物业缴费单、实际使用照片等,证明合同已成立且部分履行。
主动出击,提起继续履行之诉:
不纠缠“谁对谁错”,直接诉求“判令被告限期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压力转化为行动指令。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在起诉同时查封涉案房产,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再次转卖或抵押,确保判决可执行。
记住:拖延不是权利,守约才是底线。律师的价值,就是在对方耍赖时,把纸面权利变成铁证如山。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所有购房者、以房抵债债权人、资产处置参与人:
✅ 签完合同立即备案! 主动要求开发商或卖方办理网签备案,锁定交易状态。
✅ 保留一切履约痕迹! 转账备注写清用途,收据加盖公章,入住后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 发现反悔苗头,立刻发函+起诉! 不要等到涨价才行动,法律只保护及时维权的人。
✅ 别信“不过户就没用”鬼话! 只要合同在手,你就握有胜诉权——差的只是一个律师和一次起诉。
你的合同,比你想象中更有力量。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合同纠纷、不动产确权、以物抵债争议解决领域。累计代理百余起“签而不履”型复杂案件,擅长从证据闭环、程序推进、执行落地三维切入,为客户打通“最后一公里”的权利通道。坚信:每一份诚实守信的合同,都值得被法律守护到底。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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