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春节见了未来公婆,气氛融洽,对方一句:“咱是一家人了,还分什么你我?”你心一软,原本准备好的婚前协议,就此作罢。
婚后三年,他创业失败,背下两百万债务,债主找上门:“你们是夫妻,得一起还!”
你拿出工资卡还债,婆婆却说:“当初没签协议,就是认了这个家。”
别以为这是命运不公!李律师告诉你:“谈钱伤感情”是伪命题,真正伤感情的,是婚后被当成“共同提款机”。一份协议不是猜忌,而是给彼此最清醒的保护。
💼 案例
云南省某市,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经人介绍相识,计划春节后登记结婚。王某父母经商,名下有房产两套、存款若干;李某自主创业,收入不稳定。
见家长时,李某及其父母多次表示:“一家人不说两家话”“签协议多生分”,劝王某放弃签署婚前财产约定。王某出于维系关系考虑,未坚持。
婚后第二年,李某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230万元用于项目投资,后项目暴雷,债权人将王某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委托李律师应诉。庭审中,李律师提出: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金额远超日常所需,王某对此不知情亦未追认。
法院审理查明:借款资金流向显示,款项直接进入李某控制的公司账户,未用于购房、育儿、医疗等家庭开支;王某有独立收入,家庭日常开销由其承担。最终判决:该230万元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王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虽胜诉,但王某已卷入长达十个月的诉讼,精神耗损巨大。李律师随即协助其办理婚内财产约定公证,明确双方财产归属。
一次“信任”,换来一年官司。法律救得了钱包,却补不回错付的信任。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没有书面约定,婚前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被混同;一方大额举债,即使不知情,也可能因“家庭表象”被推定为共同债务。签订书面婚前协议,是风险隔离最有效的法律工具。
别再相信“签了就离了”的荒唐逻辑。真正走不到最后的,往往是从一开始就拒绝坦诚的人。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婚前协议必须书面化,口头无效;一旦签署,具有排除法定共有制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大额债务需“共签共认”,否则原则上为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若无协议,法院有权对婚前增值部分、婚后还贷部分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一方主张对方婚前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耗的,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不予支持。
→ 婚前财产不因婚姻持续而自动“转化”为共有。
李律师提醒:法律尊重你的选择——你可以选择信任,也可以选择保护。但请记住:没有协议的婚姻,就像没有保险的车,出事时只能自担全损。
🛠️ 实操
作为婚姻家事代理律师,李律师总结出三大签约策略:
把握“黄金窗口期”:
最佳签署时间是领证前1-2周,此时双方情感稳定,又未完全融入对方家庭节奏,最容易理性沟通。
协议内容“三明三不碰”:
明资产:列清婚前房产、车辆、存款、股权;
明债务:声明各自婚前负债由个人承担;
明赠与:明确彩礼、嫁妆归属,避免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不碰子女抚养(无效)
不设忠诚条款(大概率无效)
不过度苛刻(如“离婚净身出户”易被认定显失公平)
提升法律效力层级:
协议签署后,立即办理公证,增强证据效力;涉及房产的,可考虑加名或备注,形成公示对抗力。
专业律师介入,能让“难开口的事”变成“安心的约”。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即将步入婚姻的朋友:
不要因“对方不愿签”而自我怀疑——真正成熟的人,懂得用制度守护感情;
不要口头约定“这房归你”——无书面文件,等于没说;
协议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它谈的不是离婚,而是万一走到那一步,如何体面收场;
签署后妥善保管原件,并告知信任的第三方(如父母或律师)存放位置。
爱情值得全力以赴,但婚姻需要清醒前行。一份协议,不是给感情上锁,而是为未来留光。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与婚前风控领域十余年。擅长从情感与法律的交叉点切入,以“协议设计+证据预埋”为核心武器,帮助当事人构建婚姻安全网。代理百余起婚前协议、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多起实现“签一纸书,避百万债”。坚信:法律不破坏浪漫,但必须为理性留一席之地。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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